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和国务院、省政府的要求,葫芦岛市政府于1996年5月开始筹建葫芦岛仲裁委员会,1996年8月20日市政府召开第20次常务会议,决定成立葫芦岛仲裁委员会。1996年9月20日,辽宁省司法厅审查后,准予葫芦岛仲裁委员会登记。1996年9月26日,葫芦岛仲裁委员会召开成立大会。届时,葫芦岛仲裁委员会正式对外挂牌工作。
第一届仲裁委员会成员共由16人组成。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王大操兼任主任,市政府法制办主任王志兴任常务副主任,于建青任秘书长。委员会下设办公室。2001年6月20日仲裁委依法换届,第二届葫芦岛仲裁委员会由14人组成。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毕玉坤兼任主任,于建青任副主任兼秘书长。委员会下设办公室。2009年5月于建青卸任,根据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决定,李立同志任葫芦岛仲裁委员会秘书长。
葫芦岛仲裁委员会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忠于法律、忠于事实,公平、合理、及时处理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本原则,努力使仲裁法律制度在我市及周边地区推行。2002年东北三省仲裁联席会议在我市召开,当年仲裁受案工作在全国排行第71位。为适应仲裁工作需要,仲裁委先后在建设行业、金融行业、保险行业等建立了仲裁办事处,使仲裁工作在行业领域得以开展。
葫芦岛仲裁委员会是以仲裁的方式,公正、及时地解决平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合同纠纷和财产权益纠纷的裁决机构。葫芦岛仲裁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为葫芦岛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下设仲裁审理科、仲裁综合科。办公室在仲裁委秘书长的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负责仲裁案件受理、文书送达、案件审理管理、档案管理、仲裁员管理、仲裁费用收取等事务。
葫芦岛仲裁委员会向社会承诺,以清正廉洁、礼貌周到、认真细致的作风,公正合理地行使仲裁权,高效率办好每起案件,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创造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