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费用是指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依法应当交纳的一定费用。包括:
1.案件受理费。用于给付仲裁员报酬、维持仲裁委员会正常运转的必要开支,由申请人或反请求人在提出仲裁申请或反请求时按照仲裁案件受理费表的规定预交。
2.案件处理费。包括:(1)仲裁员因办理仲裁案件出差、开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2)证人、鉴证人、翻译人员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3)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4)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5)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第(2)、(3)项规定的案件处理费,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付。
本会收费按照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营口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6第11号)的收费标准收取。
营口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标准
争议金额(人民币) 仲裁案件受理费标准
1000 元(含1000 元)以下的部分50 元
1001 元至 50000 元(含50000 元)的部分 5%
50001 元至 100000 元(含100000 元)的部分4%
100001 元至 200000 元(含200000 元)的部分 3%
200001 元至 500000 元(含500000 元)的部分 2%
500001 元至 1000000 元(含1000000 元)的部分 1%
1000001 元以上的部分0.5%
另外,以受理费为基数按一定比例收取案件处理费。
申请人应在立案同时预交仲裁费。如果不预交,视为撤回仲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