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第22条规定了,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机构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递交仲裁协议表明了当事人之间自愿将纠纷提交仲裁解决.提交仲裁申请书则表明仲裁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
《仲裁法》笫23条对仲裁申请书的具体内容作了规定:
(一)仲裁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当事人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清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人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这些基本情况,应按中请人、被申请人的顺序写出来。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在仲裁中申请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仲裁庭一般不收集征据。为此申请书内还应提供有关的证据和证据的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以便仲裁庭核实与凋查,及时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