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原则,严格依法办案,不准为局部利益或个人利益受理无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的案件。
2、坚持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确保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不准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3、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准利用办案“吃、喝、卡、要”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4、坚持艰苦奋斗的光荣传统,自觉拒腐防变,不准在办案中接受当事人任何形式的宴请、实物或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等娱乐邀请;
5、坚持廉洁自律、防微杜渐,不准让当事人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6、坚持爱岗敬业,勤政为民,快办案,办好案,不准刁难当事人,或故意推诿,超审限办案、办错案;
7、坚持搞好职业道德建设,严肃职业纪律,不准向当事人、代理人透露案情,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徇私枉法;
8、坚持搞好仲裁法律服务活动,不准借机乱收费,乱拉赞助;
9、坚持群众观点,树立服务观念,不准对当事人“冷、硬、横、烦”;
10、坚持法律的统一性,树立全局观念,不准搞地方保护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