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我委仲裁收费和退费的相关程序,制定本办法。
一 、收费
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申请增加仲裁请求、提出反请求的,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均须向仲裁委员会预缴仲裁费用。
1 、计费
仲裁费用原则上由案件受理科根据国务院《仲裁委员会收费办法》相关规定统一计算,并填制“预收仲裁费通知单”,交当事人。
2 、缴费
当事人接到“预缴仲裁费通知单”后,应在三日内缴费,逾期未缴,视为自动撤回仲裁申请或放弃增加请求、反请求的申请。具体缴费方法:
(1)当事人以现金缴费,持“缴费通知单”到财务部门换开换取收据。
(2)当事人以银行支票转账方式缴费的,持“收费通知单”及支票直接向财务部门缴纳。
(3)当事人以汇款、电划等其他转帐方式缴费的,应以本委财务部门确认收妥为准。
3 、仲裁费用的缓缴
因特出情况, 当事人提起仲裁申请、增加仲裁请求、提出反请求等缴纳仲裁费用暂时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缴。对当事人提出的缓缴书面申请,案件经办人员应及时逐级上呈部门领导、委领导审批。
二、 缓缴费和退费
1、受理费缓缴审批
当事人预缴案件受理费确有困难的,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办人按下列程序办理:
(1)对缓缴案件受理费的,其缓缴数额部分一律不得超过应收费的30%,对其缓缴的30%应收费,由当事人提出缓缴申请,案件受理部门审核后报主任审批。缓缴费用至迟应在结案前缴清,否则,不予签发法律文书。
(2)经办人对受理费缓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填写《仲裁费缓缴审批表》;
(3)案件受理部门负责人提出初审意见;
(4)本会主任审定;
(5)按财务制度办理缴款手续。
2、处理费不得缓缴
案件处理费不得缓缴。
3、未预缴仲裁费的,视为撤回申请
当事人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预缴仲裁费用,未按规定时间预缴仲裁费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仲裁反请求申请。
4、退款条件、金额
案件受理费的退款按下列规定办理(案件处理费原则上不予退回):
(1)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在仲裁庭组成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按仲裁应收受理费50%的比例退回。
(2)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在仲裁庭组成后且尚未进行开庭审理的,按仲裁应收受理费10%的比例退回。
(3)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仲裁庭组成并已进行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费用不予退回。
(4)特殊案件,仲裁委员会可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及审办案件实际投入工作量的多少来确定收取或退回仲裁费用的具体额度。
(5)案件受理费需要退回的,应由经办人员填写《案件受理费退款审核单》,报经案件受理部门负责人初审、主任审定后,到财务部门办理退款手续。
5 、重新仲裁案件不收费
依照《仲裁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仲裁庭重新仲裁的案件,不再收取案件受理费,但可以酌情收取处理费。
仲裁庭依法作出补正决定书、补正裁决书的,不另收费用。
6 、仲裁费不退的情况
当事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视为撤回仲裁申请、仲裁反请求申请,收取的仲裁费用不予退回。
本办法由德州仲裁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2008年7月14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