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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仲裁委员会秘书办案规范

2011年01月14日 17:39字号:T |T

  秘书办案规范

  秘书承办具体案件时应做到“四要”、“四不准”

  “四要”:

  一、办案秘书要做到政治合格、业务精通,按照仲裁法仲裁规则规定,对整个办案程序负责,及时送达法律文书,及时将收集的案件材料转交仲裁庭或首席仲裁员,提高快速结案率。

  二、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涉及有利害关系的案件应主动回避。

  三、开庭时,要事先打扫仲裁庭卫生,准备好仲裁庭设施(包括打水、摆牌等),认真、规范地做好记录。

  四、根据仲裁庭合议结果,三天内草拟仲裁文书,以利于快速结案。

  “四不要”:

  一、未经仲裁庭或首席仲裁员许可,不准擅作主张,擅自行动。

  二、不准向当事人解释案件实体问题。

  三、不准干涉仲裁员正常的办案活动。

  四、不准泄露仲裁庭秘密。

  违反上述规定,仲裁庭或首席仲裁员有权决定停止秘书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与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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