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书办案规范
秘书承办具体案件时应做到“四要”、“四不准”
“四要”:
一、办案秘书要做到政治合格、业务精通,按照仲裁法及仲裁规则规定,对整个办案程序负责,及时送达法律文书,及时将收集的案件材料转交仲裁庭或首席仲裁员,提高快速结案率。
二、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涉及有利害关系的案件应主动回避。
三、开庭时,要事先打扫仲裁庭卫生,准备好仲裁庭设施(包括打水、摆牌等),认真、规范地做好记录。
四、根据仲裁庭合议结果,三天内草拟仲裁文书,以利于快速结案。
“四不要”:
一、未经仲裁庭或首席仲裁员许可,不准擅作主张,擅自行动。
二、不准向当事人解释案件实体问题。
三、不准干涉仲裁员正常的办案活动。
四、不准泄露仲裁庭秘密。
违反上述规定,仲裁庭或首席仲裁员有权决定停止秘书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与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