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仲裁委员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经莱芜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山东省司法厅登记注册,于 1997年8月28日组建的准司法机构。莱芜仲裁委员会依法行使仲裁权,根据中国法律对国内各类民、商事纠纷进行仲裁。可以根据中国法律,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以及参加国际惯例裁决各种涉外民事、商事争议。根据我国加入的《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莱芜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可在世界上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
莱芜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常设办事机构。莱芜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设为正县级事业单位。内设综合科、案件受理联络科、仲裁科。主要承办莱芜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仲裁案件的受理、仲裁文书送达、档案管理等事务。
莱芜仲裁委员会依据《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员聘任条件,在从事法律、科技、经济贸易等领域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士中聘任 110名仲裁员。其中从事法律专业占52%,经贸专业占31%,工程技术专业占17%。是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精通、经验丰富和公道、廉洁、正派的仲裁员队伍。
莱芜仲裁委员会主要受理仲裁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房屋买卖租赁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产品质量纠纷、著作权、商标许可使用合同、金融、保险、证券、期货交易,涉外经济合同、海事、海商合同、民事合同和其它财产权益纠纷。
为了及时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和纠纷,企业法人、公民和其它经济组织在签订合同时,应订立仲裁条款。示范仲裁条款为:“第 条,争议解决方式: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莱芜仲裁委员会仲裁”。
莱芜仲裁委员会自成立以来,立足莱芜,面向全国。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效率、高信誉”的工作方针和“公正、廉洁、快捷、务实”的办案宗旨,已办结大量仲裁案件,有力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