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实保护当事人的仲裁权利,加强本委的立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立案程序遵循便利当事人申请仲裁、便利仲裁庭审理案件的原则。
第二条 立案的任务是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仲裁权利,保证仲裁庭合法、公正、高效地审理仲裁案件。秘书处有专门的受案承办人负责立案工作。
第三条 受理案件接待申请人应当询问并记录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联系方式;
(二)仲裁请求;
(三)是否有仲裁协议;
(四)是否已向其他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其他仲裁机构是否已经受理;
(五)是否已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是否已经受理。
第四条 受案承办人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统一用A4纸打印或复印的下列材料一式五份(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应增另一份);
(一)仲裁申请书。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仲裁协议;
(三)申请人、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被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被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注册登记资料、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申请人、被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机关关于该组织成立的批准文件或能够证明其主体资格的材料。
(四)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载有明确代理权限的授权委托书。
(五)其他证据材料。
第五条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