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仲裁委员会是清远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国务院统一部署组建的清远地区唯一裁决经济纠纷的仲裁机构,是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其任务是:以仲裁方式公正、及时地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民商事合同纠纷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清远仲裁委员会于 2001年经广东省司法厅批复设立登记,随后开始受理案件。受理案件范围包括: 经济贸易、房地产、工程建筑、技术转让、知识产权、金融、证券、保险、投资融资、海事海商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本会在解决纠纷中采取当事人自愿、一裁终局、不受地域和级别管辖限制的原则。当事人如果愿意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在签订合同时,加上仲裁条款,提交清远仲裁委员会仲裁。
清远仲裁委员会聘有省内一流的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以及经省司法厅核准的 60多名仲裁员,建立了一支专业领域涉及经济、贸易、法律、涉外、海商、工程、房地产等诸多专业高素质、高水平的仲裁员队伍,包括具有丰富断案经验的资深法官,法律功底深厚享誉省内的知名律师,在学术领域享有盛名的法学专家,以及一批活跃在市场经济前沿的着名企业家。现有教授、副教授9人,律师38人,高级工程师、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7人,硕士12人,博士7人等。他们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独立、公正、高效地解决各类民商事权益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