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仲裁流程管理办法
东裁发〔2005〕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强化仲裁程序管理,提高办案效率和执法水平,结合我办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案件仲裁流程是将整个案件仲裁程序有规律地组织起来,根据仲裁公正合理的原则和要求,按照案件仲裁流程的需要,实行严格的跟踪管理。通过对案件审理程序进行有效的管理,以保障仲裁工作的公开、公正、高效、有序地进行。
第三条 案件仲裁流程管理由各业务科根据各类案件在审理运行中的不同环节,对受理、排期、送达、开庭、结案等不同阶段进行跟踪管理。
第二章 案件受理流程
第四条 受理科负责本会各类案件的立案受理工作,对于各类仲裁案件的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及各类纠纷当事人进行审查。
第五条 对于具有合法明确的仲裁协议的纠纷案件,需进一步具体审查
(一)申请人是否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被申请人是否明确;
(三)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是否属于我会的受理范围。
(五)做好各类案件的立案登记工作;
(六)申请人的送达。
(七)负责仲裁案件受理费及处理费的预收及执行案件申请执行费的收取。办理缓、减、免仲裁案件受理费及处理费的审批与报批;
(八)对不予受理纠纷案件的裁定。
(九)处理来信来访,解答法律咨询,做好接访工作;
(十)案件受理以后及时移交仲裁科。
第六条 案件受理内务流程包括:
(一)编立案号;
(二)填写立案登记表;
(三)建立案件流程卡;
(四)向申请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
(五)向申请人送达举证须知;
(六)计算案件受理费数额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预交;
(七)将审查立案环节所掌握的案件全部情况输入微机;
(八)收取案件受理费及处理费或者办理相关费用的减、缓、免手续。
第三章 仲裁程序运作
第七条 仲裁科具体负责仲裁案件承办书记员的确定及组庭,指导仲裁程序的运作,确保及时、公正地审理每一起仲裁纠纷案件。
第八条 仲裁科职责:
(一)及时确定承办书记员,送达各类仲裁文书;
(二)根据当事人的选定及本会主任的指定组成仲裁,通知各方当事人;确定各类案件的审理适用程序,进行繁简分流;
(三)协商排定各类案件的开庭日期 ;
(四)进行举证指导,限定举证明限;
(五)因案件需要进行审计、勘验、鉴定的,报分管主任按照抽签方式确定相关中介机构;
(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七)协助仲裁庭召开普通程序的庭前准备会议,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展示;
(八)案件审理全过程的记录;
(九)各种法律文书的校对、印刷、制作;
(十)各类案件卷宗的装订归档;
(十一)仲裁案件及仲裁工作统计分析和综合工作;
(十二)对庭前撤回仲裁请求、管辖异议等程序问题依法裁定;
(十三)办理外地仲裁委委托送达、协助调查等事宜;
第四章 排 期
第九条 已经组庭的各类仲裁案件,由书记员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具体情况,在协商本案的仲裁员意见后,确定案件总的开庭时间表,进行案件开庭审理的排期。案件排期同时须标明开庭的仲裁庭。
第十条 仲裁员在自己送报的办案时间段内,无特殊情况,必须服从书记员的排期安排。
第十一条 排期时间表由仲裁科汇总后每周上报各主任。当事人如协商变更开庭时间及地点的,须报分管主任批准。
第十二条 须进行第二次开庭的,应当遵守以下期限:
(一)因案件确需调查取证,庭审不能按时结束,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到庭或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等需要再次开庭的,一般应在 15 日内再次开庭;
(二)因当事人提出反请求,一般在 10 日内再次开庭;
(三)因案件需要鉴定、勘验或中止审理的,一般在收到鉴定、勘验结论或恢复审理后的 15 日内再次开庭;
(四)对于按正常程序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当于开庭 3 日前进行公告,公告的方式分公告栏张贴和电子屏显示两种方式。
第五章 庭前准备
第十三条 开庭审理排期工作完成以后,书记员应立即向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送达各种法律文书,包括举证通知书,出庭通知书,并及时开展送达工作。
第十四条 送达一般由专门人员组织送达,采取直接送达方式的,应于接案后3日内完成送达。
第十五条 当事人在本市的案件一般应当直接送达。受送达人在外省市的案件除需要同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调查取证的以外,一律采取邮寄送达方式。
第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由承办书记员报仲裁科请示分管主任后确定。
第十七条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由承办书记员审查裁定。
第十八条 开庭审理前当事人申请撤回仲裁申请的,由仲裁庭审查裁定。
第十九条 仲裁庭决定主持庭前调解的,随时进行。
第六章 开庭审理
第二十条 对于庭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各类案件的审理期间(自组庭之日起至仲裁文书签发之日止)原则上不得超过以下时间:
简易案件 30 日,合议案件 60 日。
(二) 各类案件一次开庭可以结案或者第二次开庭结案的,合议庭或独任仲裁庭应当在开庭后10 日内结案。
第二十一条 合议庭在开庭前应当认真审阅卷宗,复杂案件应拟出审理提纲,提纲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合议庭成员在庭审中的具体分工;
(二)双方的争议焦点;
(三)双方拟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名单;
(四) 双方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人书面证言、物证和其 他证据的目录;
(五)案件将要涉及的适用法律问题;
(六)其他需要列明的内容。
第七章 庭后工作
第二十二条 当庭宣告裁决的,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根据合议庭评议意见,于 5 日内起草完毕裁决文书。
第二十三条 裁决文书的制发程序:
(一)裁决文书原件起草定稿后,应于 2 日内完成审核签发手续;
(二)裁决文书签发后,应当立即将裁决文书原本连同卷宗一并移交给负责该案的书记员;
(三)书记员接到裁决文书原本后,应于 3 日内按原本校对后打印完毕,并按送达申请书相同的期限完成裁决文书的送达。
第二十四条 结案后书记员应于30日内将案卷交档案室归档。档案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检查接收卷宗归档,同时将有关档案信息输入微机进行管理。
第八章 流程管理和督查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未审结的,书记员应及时汇报,由仲裁科请示分管主任后向仲裁庭发出催办通知。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应说明情况。
第二十六条 在法定审限届满前 30 日案件尚未审结的,由分管主任向承办该案的合议庭或独任庭发出催办令,限时结案。
第九章 协助执行
第二十七条 案件承办书记员应积极协助当事人做好我会裁决案件的协助执行工作,及时为当事人提供各种证明文件,并积极协调有关仲裁委做好异地委托执行工作。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日期按法律规定均从次日算。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最后期限。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东营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