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长春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在市交警支队的协助下,成立了交通仲裁调解中心,利用仲裁调解手段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一年多来,全市14个交通仲裁调解受理处累计办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案件2700余件,案件标的额达1.3亿元人民币,所有案件全部以调解方式结案,绝大多数案件当事人都自动履行仲裁调解协议书,其中只有18个案件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获得赔偿,目前办理的所有案件没有出现上访。
一是坚持服务为本。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和市交警支队积极引导仲裁调解员强化为民服务意识,以让事故当事人满意为目标,做到温情办案、温馨调解。针对事故当事人急于从纠纷中解脱出来的心理,调解员很少有午休时间,很少休双休日,很少按时下班,啥时有案件啥时都有人办理。针对一些当事人因车祸住院、行走不便的情况,调解员都主动到医院或当事人家里送达法律文书。为杜绝生冷硬顶横的问题,仲裁办还制定了文明服务用语,严禁使用服务忌语。凡1000元以下标的的案件,直接免收仲裁调解费,对残疾人、低保户、困难户也实行了免费调解,营造了亲情服务的氛围,各受理处收到当事人送来的锦旗20多面。
二是体现意思自治。交通仲裁调解是在事故责任认定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达成仲裁调解协议的化解矛盾的手段。由于仲裁调解书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得到了事故当事人的普遍认可。在纠纷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认真向当事人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耐心细致的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努力让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从而使每一起调解案件,都能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意愿,有效化解事故赔偿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是做到方便快捷。为了使当事人尽快从纠纷中解脱出来,各受理处发挥仲裁调解方便快捷的优势,简化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各受理处将受案的文书材料、赔偿计算方法等一律公示。只要手续齐备,从不让当事人跑第二趟。普通车损类案件,都能做到半小时内结案。一般性案件,也能在一小时内结案。案情比较复杂的,也当天结案。对直接选择到法院诉讼的,也提供详尽的法律咨询,延伸了服务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