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于1996年10月8日成立。
南宁仲裁委员会遵循中国法律,独立、公正、合理、及时地受理并仲裁解决发生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南宁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范围是:国内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工程项目纠纷、金融纠纷(含保险、期货、证券、商标纠纷)、质量责任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含专利、版权、商标纠纷)以及国际贸易、国际代理、国际工程项目、国际技术合作等经济纠纷。
南宁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由法律、经济、技术等领域的专家、研究员、高级律师和在仲裁、审判、经济管理工作中经验丰富的人士担任。南宁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南宁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南宁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
南宁仲裁委员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汀立的仲裁条款和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载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受理仲裁申请。
仲裁条款的规范写法是:“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提请南宁仲裁委员会仲裁”。
南宁仲裁委员会将竭诚接受各方委托、公正、及时地为当事人提供仲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