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提高仲裁办案质量,加强仲裁案件的业务指导,提供案件科学决策,根据《柳州仲裁委员会章程》和《柳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柳州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是柳州仲裁委员会领导下的非常设机构,每届任期三年。
第三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为柳州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提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处理意见。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需向专家咨询委员会征询意见的,由秘书处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五条 仲裁庭在进行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案件事实、案情、适用法律、证据认定等问题分歧较大达不成一致意见或设计专门性问题时,可书面向专家咨询委员会提出咨询请求,也可通过秘书处向专家咨询委员会提出。
第六条 仲裁庭需向专家咨询委员会提出咨询时,应说明回答的具体事项或问题,并对案情加以说明。
第七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正式受理咨询事项,由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决定召开咨询小组会,必要时也可以邀请有关部门专家参加。
专家咨询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要求仲裁庭或秘书处派人参加。
第八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由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支持召开。
第九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经过研究后,应当提出咨询处理意见书,并加盖专家咨询委员会印章。咨询意见书送仲裁庭和秘书处受案部个一份,咨询委员会留存一份。
第十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所提出的咨询意见是否采纳,由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决定。
对专家咨询委员会咨询意见不予采纳的,仲裁庭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交秘书处收入该案卷宗。
第十一条 咨询委员会应当遵守《柳州仲裁委员会章程》,积极认真参加咨询会议,按时到会,发表咨询意见或建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除应向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或秘书处请假外,须于会后五日被提交书面咨询意见。
第十二条 咨询委员会委员应严格保守仲裁秘密,不得对外界透露本人或其他咨询委员对案件的观点和仲裁庭内部情况等内容。
第十三条 咨询委员以仲裁委员会名义参加仲裁会议或活动、发表文章或做演讲的,应当事先征得本会的同意。
第十四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每年召开依次或两次全体会议,研究咨询业务,总结安排工作、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加强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之间的联系或交流,积极参加仲裁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第十六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可以对日常仲裁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提出意见,同时,结合本行业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七条 鼓励咨询委员会就有关仲裁工作中的问题进行理论研讨,参与仲裁工作的交流,成绩突出的,由仲裁委员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咨询委员会的咨询报酬由本会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则经仲裁委员会审议通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