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首页-法律资讯-法律咨询-找律师-找律所-法律法规-法律常识-合同范本-法律文书-护身法宝-法律导航-专题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法邦网>法律资讯>司法动态> 司法 登录注册

平顶山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行为规范

2011年01月19日 16:26字号:T |T

  平顶山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本委员会仲裁员的行为,保证仲裁员公正、及时地仲裁案件,维护仲裁委员会的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及《平顶山仲裁委员会仲裁

   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仲裁员应当根据事实,依照法律,参照国际惯例,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公正、勤勉、高效、审慎地审理案件。仲裁员应当认真学习仲裁法和仲裁理论,精通仲裁业务,注重知识更新,自觉培养明察善断的能力,保持高水平的专业、法律水准,不断提高办案技巧。

  仲裁员应当维护仲裁委员会的形象和仲裁裁决的权威性。

   第三条 仲裁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当事人的选定或者本委员会主任的指定。

   第四条 仲裁员不得为谋求被选定而与当事人接触。

   第五条 仲裁员在仲裁案件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仲裁员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应当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

   (二)有仲裁法规定的回避情形的,主动回避;

   (三)开庭前,首席仲裁员拟订审理方案,其他仲裁员参与讨论并商定审理方案。独任仲裁员在开庭前拟妥审理方案;

   (四)按照仲裁规则规定的程序审理案件,充分保障当事人的仲裁权利;

   (五)保证办案时间,遵守仲裁规则关于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

   (六)庭审结束后,仲裁员应当及时合议并作出裁决;

   (七)仪表端庄,服装整洁,举止文明,用语规范;

   (八)仲裁员之间相互尊重、密切配合、彼此支持。

  第六条 仲裁员在仲裁案件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故迟到、早退、缺席或者因其他情形影响案件审理的;

   (二)开庭时使用通讯工具,随意出入仲裁庭或者从事其他与审理无关事项的;

   (三)以直接或者间接方式,包括会面、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私自接触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

   (四)在开庭审理时,仲裁员倾向性提问和表达意见,对关键性问题作出过早的结论,出现与当事人争议或对峙的局面;

   (五)在作出裁决前,向外界透露有关案件情况,向当事人透露尤其是本人的看法和仲裁庭合议的情况;

   (六)接受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

   第七条 仲裁员以代理人的身份在本委员会代理仲裁案件的,应当遵守本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仲裁员不得受其他案件的当事人或者代理人之托,代为请客送礼、提供利益或者了解案件情况。

   第九条 仲裁员应当服从本委员会的管理。仲裁员应当按照本委员会的安排,积极参加培训、研讨或者经验交流活动。以仲裁员的名义参加有关仲裁的会议或者活动、发表文章、接受采访、作演讲,应当事先征得本委员会的同意。

   第十条 仲裁员在聘任期内,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发生变化或者长期外出的,应当及时通知本委员会。

   第十一条 本规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原《平顶山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停止执行。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热点追踪更多

尚权刑辩律师公

除夕不放假 上

“法邦律师学院

火车票实名制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