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秘书管理,确保案件质量,特制订以下精细化管理规范:
一、仲裁委秘书是由仲裁委员会指派到仲裁庭担任仲裁程序服务的工作人员。工作中应服从仲裁委和仲裁庭的安排,积极、认真、优质、高效地办好仲裁案件。
二、秘书应该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严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保守办案秘密,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向当事人、代理人和外界透露有关案件的情况(采用裁前告知的除外)。
三、在接受指定承办仲裁案件后,应确保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向被申请人送达答辩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上述文书如不能在限期内直接、留置或邮寄送达当事人,应及时调查当事人情况,采用公告方式送达。
四、充分尊重当事人行使仲裁权利。督促当事人及时递交答辩材料,约定仲裁庭组庭方式及选定仲裁员。如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约定仲裁庭组庭方式及选定仲裁员,应及时报请仲裁委领导依法指定仲裁员。
五、做好开庭前的准备工作。核查仲裁员与当事人、代理人有无利害关系,是否存在回避事由;组织仲裁员签署仲裁员声明及公正承诺书;协助仲裁员安排开庭时间;向当事人送达书面组庭、开庭通知书及做好开庭前的其他有关准备工作。
六、做好庭审记录工作。保证庭审记录客观、真实;组织仲裁员、仲裁参与人核对庭审记录并在核对无误的庭审笔录上签名、捺指印。
七、协助仲裁员做好裁前调解工作。及时向仲裁员反馈当事人有关意向、反映,力促调解结案;适时向仲裁庭就案件调解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八、及时协调仲裁员对案件进行合议。认真、细致、准确记录合议情况;充分尊重持不同意见仲裁员的意见,不得向外界透露仲裁庭合议情况。
九、提醒仲裁庭在组庭后四个月内及时作出裁决。对裁决结果有不同意见或发现有问题时可向仲裁庭提出合理性建议或提请领导审核把关。
十、做好仲裁文书的校对工作。确保文字无误,标点符号正确;对于语法错误、逻辑混乱的要进行更正,力求文字简洁,说理透彻。
十一、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仲裁裁决(调解、决定)书。裁决书送达后,及时收集当事人对裁决结果和裁决执行情况的反馈意见,根据当事人所需,最大限度为其提供延伸服务,做到案结事了。
十二、向当事人或代理人解答案件中的重要问题应及时向仲裁庭或仲裁委员会请示,不得自作主张对外答复或解释问题,尤其是涉及正在审理案件中的问题。
十三、对仲裁庭的违法违纪情况予以监督,情况严重的,应及时向仲裁委领导报告。
十四、对提交专家咨询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做好笔录。
十五、对案件有关材料应认真保管、整理、核对、装订,应于裁决(调解、决定)书送达后十天内完成立卷、归档工作,确保案卷的完整。
十六、对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借调仲裁档案的案卷,应先整理归档,报本委办公室领导批准后,将案卷的正卷在规定地期限内调出。不经同意不得擅自将案卷材料带离办公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