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的纪律
1、不准违反延安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及其它规章制度;
2、不准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贻误仲裁工作;
3、不准泄露仲裁活动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向外界透露案件审理、仲裁合议等案件有关情况;
4、不准限制或者剥夺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享有的合法权利;
5、不准仲裁案件时,充当一方当事人的代言人,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不准索贿受贿,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材料。
7、不准在知道被指定或选定为仲裁庭组成人员后,隐瞒有仲裁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应当主动回避的情形;
8、不准违反法定程序,无故拖延结案期限,或因迟到影响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9、不准与当事人争吵或者仲裁庭内部对案件的不同意见公布于众,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
10、不准未经本会同意在本市区内同时兼任两个以上的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