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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办案规则

2011年01月20日 18:02字号:T |T

  汉中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办案规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仲裁庭办案活动和约束仲裁员办案行为,切实做到依法、公正、高效的办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汉中仲裁委员会章程》、《汉中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促进委员会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仲裁庭依法组成后,本委办公室将案件移交仲裁庭。仲裁庭实行首席仲裁员(独任仲裁员)负责制。

  第三条仲裁庭在仲裁委的领导下开展案件办理工作,具体办案工作受本委办公室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仲裁庭仲裁员要严格遵守《汉中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和《汉中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管理办法》,在首席仲裁员主持下,做好开庭前的各种准备工作,认真研究案情,客观公正、全面地对案件进行评议。

  第五条仲裁庭首席仲裁员负有督促和检查所办案件其他仲裁员的责任,并向本委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仲裁庭仲裁员办案过程中,应积极主动,要有为当事人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发挥自己的法律专业水平,恪守职业道德,依法办案,公正裁决,将案件办成“铁案”。

  第七条仲裁庭成员必须在开庭前认真阅卷,明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举证质证的范围、确定审理的重点。

  第八条对重大、复杂和疑难的案件,仲裁庭成员应在分别阅卷的基础上,在首次开庭前由首席仲裁员召集仲裁庭成员,对上述问题进行研究,拟定庭审提纲,做到心中有数。

  第九条仲裁员在办案过程中,不得私自约见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需要了解涉案有关情况时,应通过书记员联系,在本委办公室或仲裁庭约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并须办案秘书参与。

  第十条仲裁员办案过程中,要保守秘密,不得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泄露仲裁庭审理及合议意见,也不得视自己为一方当事人的代言人而发生角色错位。

   第十一条仲裁庭开庭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理: (一)书记员核对到庭人员身份并宣读仲裁庭纪律及当事人权利义务。(二)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宣布开庭,并按以下程序审理: 1、申请人陈述仲裁请求及理由,被申请人答辩。 2、举证、质证(先申请人举证、被申请人质证,后被申请人举证、申请人质证)。 3、仲裁员就主要问题提问(先申请人,后被申请人)。 4、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就争议焦点问题在仲裁庭的组织下进行辩论。 5、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 6、进行调解,当庭不能调解,闭庭后裁决。 (三)仲裁庭进行合议(书记员须作记录),根据合议意见起草裁决书。一次合议不能对案件定性或仲裁庭意见分歧较大,可进行第二次合议,根据合议意见由首席仲裁员负责起草调解书或裁决书,首席仲裁员也可委托本庭其他仲裁员起草调解书或裁决书。由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独任仲裁员负责起草调解书或裁决书。

  第十二条首席仲裁员将调解书或裁决书草稿起草好后,应尽快召集仲裁庭其他仲裁员进行研究,认为调解书或裁决书无误后,交本委办公室制作正式文件。

  第十三条本委办公室在对调解书或裁决书审查之后,可以就裁决书存在的有关问题提请仲裁庭注意修正或完善,仲裁庭应予采纳。

  第十四条对仲裁庭提交的调解书或裁决书草稿,经本委办公室审查后,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须填写《结案审批表》,由本委秘书长审签后,书记员应及时打印发送。

  第十五条仲裁庭对案件的意见分歧较大时,由仲裁庭申请或由本委决定,由办公室组织仲裁庭和本委专家咨询促进委员会部分委员共同研究,对其形成的意见,仲裁庭应予采纳。

  第十六条裁决书制发后,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一方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或不予执行裁决的申请,仲裁庭应主动同人民法院联系,仲裁庭应派员参加法院组织的审查听证会,就有关问题向法院做出说明。

  第十七条本委办公室发现仲裁庭有枉法裁决、明显偏袒一方或有索贿、受贿、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吃请的现象,经本委秘书长批准,并征询当事人意见后,解散仲裁庭,重新依法组庭。

  第十八条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员在开庭前无故或以种种借口不参与仲裁庭研究案情,不作开庭前准备工作,或开庭不到庭,或庭审后不参加合议或不参加调查取证的作如下处理:(一)开庭前无故或借口不参与仲裁庭研究案情,或不参加调查取证等活动的,取消本庭仲裁员资格,由当事人一方另行选定仲裁员,重新组成仲裁庭; (二)开庭时不到庭,或庭审后不参加合议的,扣减应得全部仲裁报酬,并视其改过情况,由本委办公室决定以后是否让其继续参与仲裁办案,或决定聘期满后是否继续聘任为本委仲裁员。

   第十九条凡违反本规则第九条者,对仲裁员提出书面警告。若同时违反本规则其他规定的,应按该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凡违反本规则第十条者,扣除仲裁员全部仲裁报酬,并予以取消仲裁员资格。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由汉中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由本委第一次修改制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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