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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仲裁委员会仲裁须知

2011年01月21日 16:57字号:T |T

  海口仲裁委员会仲裁须知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海口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范仲裁程序,特依据仲裁流程制定此仲裁须知,以期对当事人有所帮助。

  一、申请仲裁: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应向海口仲裁委员会递交下列材料:

  (一)受理条件:

  1、有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海口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二)需递交材料:

  1、《仲裁申请书》: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如被申请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应增加相应份数副本。

  2、书面仲裁协议:原本一份,副本四份。如仲裁协议包括在合同中,应与作为证据的合书一并提交。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填写证据目录,提供份数与申请书相同。

  4、提请仲裁保全需提交保全申请书、担保书及人民法院要求的相关材料一式二份。

  5、自然人: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护照,国籍证明复印件一份,申请书应写明姓名、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络电话。

  6、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批准文件、特殊行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申请书应写明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和联络电话。

  7、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同时提交律师函及律师执业证书。

  8、当事人提供材料应当采用A4(210mm×297mm)纸型、文字采用中文,涉外的,应提交外文译本。材料应提交原件核对。

  9、被申请人的反请求适用以上规定。

  二、受理案件:

  (一)向申请人送达如下文书:

  1、《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

  2、《仲裁规则》;

  3、《仲裁员名册》;

  4、《仲裁庭组成表》;

  5、《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

  同时:申请人预交仲裁费。

  要求:申请人选定或委托主任指定仲裁员。

  (二)向被申请人送达如下文书:

  1、《应仲裁通知书》;

  2、《仲裁申请书》副本;

  3、《仲裁规则》;

  4、《仲裁员名册》;

  5、《仲裁庭组成表》;

  6、《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

  7、申请人的相关证据材料。

  要求:(1)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2)被申请人选定或委托主任指定仲裁员。

  三、组成仲裁庭:

  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仲裁庭组庭通知书》。

  四、审理:

  (一)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开庭通知书》或告知书面审理通知

  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的时间、地点等事宜。

  开庭审理前双方当事人应准备如下材料:

  1、陈述意见和答辩意见;

  2、证据材料及质证意见;

  3、辩论意见;

  4、调解意见;

  5、最后陈述意见。

  (二)正式开庭:

  1、调查阶段;

  2、辩论阶段;

  3、调解解段;

  4、最后陈述阶段;

  5、闭庭。

  (三)裁决:

  1、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调解书》;

  2、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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