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海口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范仲裁程序,特依据仲裁流程制定此仲裁须知,以期对当事人有所帮助。
一、申请仲裁: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应向海口仲裁委员会递交下列材料:
(一)受理条件:
1、有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海口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二)需递交材料:
1、《仲裁申请书》: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如被申请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应增加相应份数副本。
2、书面仲裁协议:原本一份,副本四份。如仲裁协议包括在合同中,应与作为证据的合书一并提交。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填写证据目录,提供份数与申请书相同。
4、提请仲裁保全需提交保全申请书、担保书及人民法院要求的相关材料一式二份。
5、自然人: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护照,国籍证明复印件一份,申请书应写明姓名、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络电话。
6、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批准文件、特殊行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申请书应写明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和联络电话。
7、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同时提交律师函及律师执业证书。
8、当事人提供材料应当采用A4(210mm×297mm)纸型、文字采用中文,涉外的,应提交外文译本。材料应提交原件核对。
9、被申请人的反请求适用以上规定。
二、受理案件:
(一)向申请人送达如下文书:
1、《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
2、《仲裁规则》;
3、《仲裁员名册》;
4、《仲裁庭组成表》;
5、《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
同时:申请人预交仲裁费。
要求:申请人选定或委托主任指定仲裁员。
(二)向被申请人送达如下文书:
1、《应仲裁通知书》;
2、《仲裁申请书》副本;
3、《仲裁规则》;
4、《仲裁员名册》;
5、《仲裁庭组成表》;
6、《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
7、申请人的相关证据材料。
要求:(1)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2)被申请人选定或委托主任指定仲裁员。
三、组成仲裁庭:
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仲裁庭组庭通知书》。
四、审理:
(一)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开庭通知书》或告知书面审理通知
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的时间、地点等事宜。
开庭审理前双方当事人应准备如下材料:
1、陈述意见和答辩意见;
2、证据材料及质证意见;
3、辩论意见;
4、调解意见;
5、最后陈述意见。
(二)正式开庭:
1、调查阶段;
2、辩论阶段;
3、调解解段;
4、最后陈述阶段;
5、闭庭。
(三)裁决:
1、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调解书》;
2、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