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仲裁委员会简介
包头仲裁委员会是具有独立司法裁判权的民商事纠纷仲裁机构。由包头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经国务院法制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四日设立。
包头仲裁委员会解决纠纷不受地域和级别的限制,其职能是依法公正、及时地仲裁发生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案件。具体受理范围是:经济合同、技术合同、房地产纠纷;建筑工程项目、产品质量、运输合同纠纷;金融、证券、期货、保险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等。
包头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的书面仲裁申请进行仲裁。当事人可以从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仲裁庭根据事实,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并参考国际惯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一方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包头仲裁委员会由一名主任、三名副主任、十一名委员组成。他们既有丰富的领导工作实践经验、又都是法律、经济、贸易方面的专家。包头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秘书处,下设案件受理部、仲裁研究部、综合部,具体负责处理仲裁委的日常工作。
包头仲裁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聘请了九十九名法律、经济、金融、科技等方面的专家、学者担任仲裁员。他们德才兼备,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公正正派,为本会公正、权威地审理仲裁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奠定了基础。
几年来,包头仲裁委员会努力开拓仲裁工作的新局面,通过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信赖。竭诚欢迎广大企事业单位、各类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前来包头仲裁委员会解决各类经济纠纷。
附:第四届包头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包头市人民政府文件
包府发[2006]70号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聘任第四届包头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
包头仲裁委员会第三届组成人员已完成三年任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仲裁委员会换届工作的通知》(国法[1998]27号)精神,经研究,市政府决定聘任第四届包头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除2名专职驻会组成人员外,其余组成人员均为兼职,任期三年。现将聘任的第四届包头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主任:杜守纲(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主任:云光明(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 耀(包头仲裁委员会专职副主任)
宋建中(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主任)
委 员:郑绍华(包头仲裁委员会专职委员)
霍英辉(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王惠明(市经委主任)
赵铁成(市建委副主任)
刘子俊(市房管局副局长)
于宝生(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石 涛(市工商联副会长)
魏栓师(包钢(集团)公司纪委书记)
彭志坚(中国工商银行包头分行副行长)
邓连戈(内蒙古诚誉律师事务所主任)
孟凡东(内蒙古东方玉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秘书长由云光明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