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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收费办法

2011年01月25日 16:01字号:T |T

  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收费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仲裁收费,依据仲裁委员会收费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当事人在本会申请仲裁,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本会交纳仲裁费用,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第三条案件受理费用于给付仲裁员报酬,维持仲裁委员会正常运转的必要开支。 案件受理费的具体标准以案件受理费表确定。

  第四条仲裁案件受理费表中的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金额为准,变更请求增加金额的,以增加后的金额为准。申请仲裁时争议金额未确定的,由本会根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案件受理费数额。

  第五条案件处理费包括:

  (一)仲裁员因办理仲裁案件出差、开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

  (三)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

  (四)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

  (五)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

  本条款第(二)、(三)项规定的案件的处理费,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付,费用不发生不收取。本条款(一)、(四)、(五)项规定的案件处理费,标的50万元以下的收取500元,标的50万元以上的,按1‰收取,由申请人先交纳。

  第六条依照《仲裁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仲裁庭同意重新仲裁的,不再另行收取案件受理费。

  依照《仲裁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补正裁决的,不再收费。

  第七条本会受理仲裁申请后、送达应裁通知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案件受理费全部退回;送达应裁通知后、仲裁庭组成前,申请撤回仲裁申请的,案件受理费退回50%;仲裁庭组成后、第一次开庭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案件受理费退回25%;仲裁庭开庭后,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回;当事人变更仲裁请求减少金额的,退费依本条款规定执行。

   本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处理费不予退回。

   本规定同样适用于反请求。

   第八条本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同样适用于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情形。

   附: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收取表

  争议金额(人民币)仲裁案件受理费上线速算数

  1000元以下的部分100 100元

  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 按5%交纳 2550元

  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按4%交纳 4550元

  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 按3%交纳 7550元

  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按2%交纳13550元

  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 按1%交纳18550元

  1000001元以上的部分 按0.5%交纳

  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处理费收取表

  争议金额(人民币)仲裁案件处理费 上线速算数

  100000以下部分 收取500 500元

  1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按3‰收取 1700元

  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 按2‰收取 2700元

  1000001元以上部分 按1‰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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