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为了合法、公正、及时有效地受理、解决合同纠纷和财产权益纠纷,保证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制定本规则。
一、案件受理
㈠ 接待仲裁申请人要做好以下笔录:
1、申请人的姓名、单位、职务、住址、电话、邮编等;
2、申请仲裁的依据;
3、仲裁协议是合同中的约定还是时候达成,是否明确;
4、仲裁请求事项及理由、标的,是否仲裁协议中约定事项。
㈡ 受案承办人要求申请人提供下列材料:
1、仲裁协议。
2、仲裁申请书(一式五份,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增加一份)。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其他组织提交有关机关批准该组织成立的文件或能够证明其主体资格的材料。
4、申请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载有明确代理权限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为律师的,提交律师事务所证明函。
5、申请人的合同书、协议书及其他证据材料(一式五份,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增加一份)。
6、被申请人的详细地址、姓名、电话等。
㈢ 申请人提交的书证是复印件的,受案承办人要求提供原件予以核对,并告知申请人开庭时要出示原件。
对申请人提供的所有材料,受案承办人要当面清点,并标明是申请人提供,填写收接清单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交申请人一份,入卷一份。
㈣ 受案承办人对仲裁申请审查后,认为需要补正的,及时要求申请人补正,认为符合受理条件或补正后符合受理条件的,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助理指定一名办案秘书承办,办案秘书填写受理通知书,连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文书等材料送达申请人,告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金额,并登记收案登记表,确定立案号。
申请人要求缓交受理费的,办案秘书报请有关领导批准后可受理。
不予受理的仲裁申请,受案承办人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㈤ 办案秘书接受指定后,应在本会仲裁规则规定的时间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文书及其他有关材料送达被申请人,并制作立案审批表报主任审批立案。
㈥ 被申请人在答辩期提出反请求,应予受理的,办案秘书告知被申请人预交反请求受理费的期限。在仲裁庭组成后或开庭时提出的,提出后应预交反请求受理费,在限定期限内未交受理费,又未申请缓交,或申请缓交后未经批准仍不预交的,视为撤回反请求。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办案秘书要当面清点,并标明是被申请人提供,填写收接清单,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交被申请人一份,入卷一份。
㈦ 申请人提出撤案申请,经办案秘书提出处理意见,报有关领导审批后,制作撤消案件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㈧ 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申请的,由办案秘书制作有关保全致人民法院的函,报本会领导审核签发后转交有关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二、仲裁庭的组成
㈠ 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在规定期限内未共同选定,或者一方选定另一方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办案秘书提请主任指定。
涉外案件及疑难案件不能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㈡ 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和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也可以各自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和共同委托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
㈢ 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选定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的,办案秘书及时提请本会主任依法指定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
㈣ 当事人选定仲裁员或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员后,办案秘书应当即通知仲裁员,并告知案由、当事人(公民、法人及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及负责人)和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征询仲裁员是否能接受,若能接受,办案秘书将选(指)定通知及组庭通知送达仲裁员。
仲裁员接受选定或指定后,要签署仲裁员声明书,并要保证办案时间。
㈤ 仲裁员如有《仲裁法》及《仲裁规则》规定的必须回避或其他不能接受选定或指定情形的,应主动请求回避,并说明理由。
㈥ 办案秘书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要求仲裁员回避的,要填写回避申请书,经办案秘书报主任决定。主任担任仲裁员的回避,报秘书长提请委员会决定。仲裁员被决定回避与否后,办案秘书制作决定书,送达回避申请人,并通知该仲裁员。
㈦ 仲裁员因回避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办案秘书根据选(指)定仲裁员的规定,通知当事人重新选定或报请主任重新指定。
㈧ 仲裁庭组成后,办案秘书将案卷材料填写目录,办理交接手续后,移交首席仲裁员,并告知结案的最后期限。
办案秘书及仲裁员接受案件后,要全力以赴,认真负责,充分体现仲裁快捷、方便的特点。
三、开庭的准备
㈠ 仲裁庭成员应认真审阅案卷材料,熟悉掌握下列情况: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的名称(姓名)是否与合同、申请书、答辩书、有关证件及材料上加盖印章中的名称(名字)相符,当事人提交的证件是否有效等。
2、仲裁请求是否明确,是否属于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
3、申请书和答辩书中的事实和理由是否充分。
4、双方争议的焦点。
5、双方当事人提供了哪些证据,还应当补充那些证据以及各自的举证责任。
6、反请求的内容和理由以及申请人对反请求答辩的内容和理由是否充分。
㈡ 首席仲裁员在组庭后15日内安排庭前会议,办案秘书负责召集仲裁庭成员,商定下列问题:
1、庭审调查的顺序和内容。
2、庭审中应把握的案件焦点及关键环节。
3、庭审中需核实的证据,商定哪些证人出庭作证、出示证据的时机和阶段。
5、开庭前需要当事人补充的材料和证据。
6、有无调解的可能。
7、确定开庭日期。
8、首席仲裁员应根据共同商定的意见,制定庭审提纲,办案秘书应做笔录。
㈢ 开庭审理日期确定后,办案秘书应立即书面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
当事人提出提前开庭或延期开庭申请的,办案秘书及时报请仲裁庭决定,并将决定结果通知当事人。
仲裁庭成员认为需要补充证据的,列出提纲,交办案秘书通知当事人期限补充,严格遵守结案期限。
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的,参照执行。
四、开庭审理
㈠ 开庭前由办案秘书宣布下列开庭纪律;
1、当事人要按照仲裁庭规定的程序参与仲裁。
2、当事人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得随意发言。
3、当事人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得随意走动。
4、当事人不得录音、录象和摄影。
5、语言举止要文明、不得大声喧哗、不准吸烟。
6、参与仲裁的全体人员关闭传呼机、移动电话等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
㈡ 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并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及秘书人员姓名,核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
㈢ 首席仲裁员宣布当事人在仲裁庭上的下列权利和义务:
1、当事人有权对仲裁庭组成人员申请回避,并说明回避理由。
2、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申请执行。
3、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4、当事人依法行使仲裁庭上的权利,遵守仲裁秩序,履行仲裁裁决书和仲裁调解书。
5、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反请求。
6、当事人在仲裁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7、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要查阅庭审笔录,认为对自己的陈述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
访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若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宣布休庭,按《仲裁法》及本会《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如不回避,开庭继续进行。
㈣ 首席仲裁员宣布庭审准备阶段结束,开始庭审调查。
1、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宣读仲裁申请书及补充说明。
2、被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宣读答辩书、反请求书及补充说明。、
3、首席仲裁员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并围绕争议焦点,当事人分别举证、质证、认证,凡庭审期间内不举证,闭庭后提供的证据不予采纳。
4、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认证,证人出庭作证。
5、仲裁庭认证,认证应坚持当庭全部认证。
㈤ 庭审调查结束,开始当庭辩论。
1、在当庭辩论中,当事人应围绕请求仲裁的事实和理由及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辩论,申请方先发言,然后被申请方辩论发言。
2、庭审辩论一般进行两轮,辩论中,如当事人提出了新的事实和证据,仲裁庭可以中止辩论,恢复庭审调查,重新调查结束后,辩论继续进行。
3、庭审结束后,首席仲裁员让当事人就本案如何处理发表最后意见。
4、庭审程序全部进行完后,首席仲裁员宣布闭庭,裁决结果带合议后另行宣布。
㈥ 仲裁庭审理案件应注意以下几点:
1、仲裁庭成员要公正、客观,审理案件应突出重点,围绕重点问题核实证据,注意语言明确、规范,避免倾向性,杜绝充当选定方代言人。同时,仲裁庭核查事实应以当事人举证和互相质证为主。
2、仲裁庭核实证据时,应要求当事人提供原件或原物,对外文书证的中文译本有争议的,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共同委托或由仲裁庭指定翻译机构重新翻译。
3、仲裁庭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充分发表意见。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陈述与案件无关的事实或使用不文明的语言,首席仲裁员要提醒或制止。对影响案件处理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仲裁庭应提醒当事人作重点陈述和辩论,并让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据。
4、审理案件过程中,仲裁庭成员在案件事实未查清前,不得就案件性质、是非责任当庭发表个人意见。仲裁庭成员出现意见分歧,应休庭后协商解决,不得在庭审中争执辩论。
5、仲裁庭主持双方当事人调查和辩论结束后,由首席仲裁员按照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双言的最后意见,如有需要补充材料,令当事人限期补交,凡闭庭后补交的材料,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6、仲裁庭秘书应将庭审活动全部记录,庭审结束后,让当事人、仲裁员及其他仲裁参与人阅读笔录并签名。
五、调解和裁决
㈠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当事人有调解意愿的可以进行调解。仲裁庭主持调解如果法定代表人不参加时,应查明委托代理人是否具有进行调解的特别授权,无特别授权的,需补办特别授权的委托书后再进行调解。调解方式根据当事人的意愿灵活进行。
㈡ 在仲裁庭主持调解下,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办案秘书应当将协议结果制作笔录,由双方当事人阅读后签名。仲裁庭根据协议结果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制作裁决书。
调解不成或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要及时作出裁决。
㈢ 当事人在开庭后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要求按照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的,应将协议内容的书面材料交给仲裁庭,仲裁庭经审查认为并无不当的,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及协议结果制作裁决书。
㈣ 仲裁庭闭庭后,根据审理结果及时进行合议。仲裁员都应就事实的认定、责任划分、裁决依据和最终裁决结果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仲裁庭合议时,办案秘书要参加,并制作笔录。合议结束后,仲裁员阅读合议笔录并签名。
㈤ 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裁决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意见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仲裁裁决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案情复杂、仲裁庭争议较大的,由首席仲裁员提出并经主任批准,提交本会专家咨询委员会讨论,讨论结果供仲裁庭合议时参考。
㈥ 仲裁裁决依据仲裁庭合议结果制作。双方当事人不要求叙述案情的,裁决书对案情可以不予叙述。但裁决书必须裁决结果(包括仲裁受理费和处理费的负担情况)以及生效日期等程序性事项。调解书可参照制作。
裁决书由首席仲裁员或由其指定的仲裁员草拟,也可指定办案秘书草拟,最后由仲裁庭组成人员签名,首席仲裁员核发。
㈦ 裁决书经首席仲裁员核发后,办安秘书登记编号,打印送达。首席仲裁员核发的原件及打印件正本一份存档。
六、送达、归档
㈠ 裁决(调解)书作出后,办案秘书要当即送达仲裁参与人,有关仲裁的一切文书、通知、材料均由办案秘书以直接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有困难的,以挂号信、特快专递、传真、电传、电报等方式送达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㈡ 仲裁员要严格依照《仲裁法》、本会《仲裁规则》和《办案暂行规则》审理裁决案件,违反程序操作,产生不良后果的,由该案仲裁庭仲裁员负责。
㈢ 结案后,办案秘书将所有文书材料填写目录,装订后交档案管理人员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