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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仲裁委员会章程

2011年01月27日 15:57字号:T |T

  温州仲裁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温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的行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民商事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本委申请仲裁。

  本委依法不受理下列纠纷或争议: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三)劳动争议;

  (四)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第三条本委受理仲裁案件,不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第四条 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本委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遵守中国仲裁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制定的仲裁规则,接受协会的纪律监督。

  第六条 本委定名为温州仲裁委员会,会址设在浙江省温州市。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

  第七条 本委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委员7至11人组成。本委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

  本委设秘书长1人,由本委专职委员兼任,其他委员均为兼职

  本委根据需要,可以聘请名誉主任和顾问。

  本委委员由温州市人民政府聘任,并报中国仲裁协会备案。

  第八条 本委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至少应当更换三分之一委员。

  本委任期届满前2个月,应当完成下届本委委员的更换;有特殊情况不能完成更换的,应当在任期届满后3个月内完成更换。

  上一届仲裁委员会履行职责到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为止。

  第九条 新一届本委委员, 由上一届本委主任会议提名,报温州市人民政府批准聘任。

  第十条 本委委员会议由本委主任或者主任授权的副主任主持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若需要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举行。修改章程或对本委作出解散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本委委员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本委的工作方针、工作计划等重要事项,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二)审议通过本委主任提出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决定仲裁员的聘任、解聘和除名;

  (四)修改和解释《温州仲裁委员会章程》;

  (五)制定、修改和解释《温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六)仲裁法、《温州仲裁委员会章程》和《温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本委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在本委委员会议闭会期间,负责本委的重要日常工作。主任会议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向本委委员会议提出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提出《温州仲裁委员会章程》、《温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修改和解释意见,制订工作制度和办案规程;

  (三)负责仲裁员聘任、解聘和除名的提案;

  (四)决定本委秘书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等人选;

  (五)负责新一届本委委员的提名;

  (六)决定内部机构设置和变更;

  (七)主任在审理案件中被申请回避的由主任会议提交本委委员会议决定。

   第十三条 本委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发展委员会、纪律委员会、仲裁员资格审查委员会等其他专门委员会,在本委主任会议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本委主任履行仲裁法和《温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经主任委托可以履行主任的职责。本委设秘书处,在本委主任会议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本委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办 事 机 构

  第十五条 本委下设秘书处,作为本委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负责处理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办理仲裁案件受理、仲裁文书送达、开庭的事务性工作、档案管理等程序性事务;

  (二)收取和管理仲裁费用

  (三)负责处理《温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办理本委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十六条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若干部门。秘书处的主要工作人员聘任和使用,由本委主任会议决定。

  第四章 仲裁庭

  第十七条 仲裁庭是对仲裁案件按照《温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仲裁组织。仲裁庭的组成要严格按照仲裁法和《温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

  第十八条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第十九条 仲裁庭设秘书1名,负责办理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事务。

  第五章 仲 裁 员

  第二十条 本委根据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员条件和仲裁工作需要,聘任仲裁员。仲裁员名单由本委主任会议提出,经本委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本委聘任,发给聘书。

  仲裁员的聘任期为3年,期满可以继续聘任。仲裁员任期届满且不再被续聘的,仲裁员的职责延续至其正在审理的案件完结时止。

  第二十一条 本委按不同专业设立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名册报中国仲裁协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仲裁员应当严格遵守《温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和《温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行为规范》等相关规定,保证当事人行使仲裁法及《温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的权利,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仲裁员应当严格保守仲裁秘密,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审理过程、仲裁庭合议情况、案件涉及的商业秘密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本委负责对聘任的仲裁员进行培训、考核、评定、奖惩。

  第二十五条 仲裁员在仲裁案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委应当予以解聘:

  (一)隐瞒应当回避的情形,对案件审理产生严重影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三次拒绝接受当事人选定或者本委主任指定的;

  (三)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三次不到庭审理案件或严重失职的;

  (四)有不宜继续担任仲裁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仲裁员在仲裁案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委应当予以解聘或除名:

  (一)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情节严重的;

  (二)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

  (三)在案件作出裁决前,向当事人、代理人就案件发表意见、泄漏案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外泄漏案件审理情况、仲裁庭合议情况或者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七条仲裁员是否回避,由本委主任决定;本委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本委委员会议决定。

  第六章 财 务

  第二十八条 本委的财务实行独立核算。

  第二十九条 本委的经费来源是:

  (一)政府的资助;

  (二)当事人交纳的仲裁费;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委的会计年度为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三十一条本委终止,应成立清算委员会,对财产进行清算。清算后,剩余财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由本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于1997年3月5日经第一届温州仲裁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21日经第二届温州仲裁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2006年12月13日经第二届温州仲裁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并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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