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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规则

2011年01月27日 16:47字号:T |T

  绍兴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规则

  2005年5月31日绍兴仲裁委员会三届一次会议通过

  一、为加强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研究解决仲裁发展及仲裁案件中的问题,促进仲裁事业的健康发展,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纠纷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绍兴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绍兴仲裁委员会设立专家咨徇委员会。

   二、专家咨询委员会由主任 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会负责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兼任,任期与仲裁委员会的届期相同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成员由本会在各有关部门的领导、有关的知名人士和专家中聘任。

  三、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职能为:

  1、为疑难案件的处理提供咨询意见;

  2、为仲裁事业的发展提供咨询意见;

  3、宣传和推行仲裁制度,促进仲裁事业的发展。

  四、以下事项和案件可以向专家咨询委员会提出咨询:

  1、有关仲裁发展全局决策的问题;

  2、有关仲裁规则和有关制度的修改制定的问题;

  3、对社会有重大影响或对其它案件有普遍指导意义个案的处理;

  4、案件所涉的专业性强,案性疑难复杂,仲裁庭引不成多数意见且首席仲裁员把握不准的案件;

  5、仲裁委员会主任或秘书处认为需要提交咨询的有关仲裁工作的重要事项和案件。

  五、仲裁庭认为需要提交专家咨询委员会咨询的,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处提出,由秘书处审定后提交咨询委员会。

  六、根据咨询内容的不同,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咨询活动可由全体参加或相关的部分人员参加,并可以根据需要另时邀请其它专业人士参加咨询活动。根据咨询内容的不同,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咨询活动可采取会议发表讨论意见和书面出具咨询意见的方式。凡需提交咨询的案件仲裁庭应向咨询委员会出具案件的审理报告。

  七、专家咨询委员会出具的咨询意见,是对案件所作的指导性意见 ,仲裁庭应认真对待,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向咨询委员会说明理由 。

  八、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成员应遵守仲裁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对参予咨询所涉的案情、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应保守秘密。

  九、本规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二00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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