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保证仲裁员独立、公正、及时地仲裁各类经济纠纷,树立仲裁员清廉、诚信的社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衢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以下简称《仲裁暂行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仲裁员应当严格遵守《仲裁法》,严格执行本会《仲裁暂行规则》和《衢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的各项规定。
第二条 在仲裁的全过程中,仲裁员应当公正地对待当事人,维护仲裁程序的廉正和公平。
第三条 仲裁员必须不偏不倚,严格遵守回避制度,不与当事人私下接触,并勤勉实施仲裁程序。
第四条 仲裁员接受指定或选定,必须具备解决所涉案件的相应经验和能力,且能保证进行仲裁的时间。
第五条 仲裁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向外界透露仲裁案件信息。
第六条 仲裁员可以公开其专长或经验,但不应主动谋求指定。
第七条 开庭时,仲裁员应严格按照《衢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开庭审理程序(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从事其他与庭审无关的活动,并严格遵守《衢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纪律》。
第八条 仲裁员应当重视仲裁业务学习,不断更新知识,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业务培训,并接受相关的考核。
第九条 本规范自发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