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备
1、记录员清理庭审现场;
2、记录员交待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到;
3、记录员将签到表交与首席仲裁员;
4、记录员宣布庭审纪律。
二、开庭
1、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下同)宣布开庭;
2、首席仲裁员告知:
⑴今天开庭审理的是哪一个案件;
⑵审查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情况;
⑶仲裁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1条、《衢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第11条,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22号文件”。
3、首席仲裁员核对仲裁当事人:
(1)申请人:
①单位名称、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或经济组织负责人)姓名、职务、电话;
②公民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业、工作单位、住址、电话(必要时告知:出示身份证)。
(2)被申请人:
①单位名称、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或经济组织负责人)姓名、职务、电话;
②公民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业、工作单位、住址、电话(必要时告知:出示身份证)。
(3)第三人(核对事项与上列当事人同)
4、首席仲裁员核对仲裁代理人:
(1)申请人的代理人
①律师:姓名、性别、职业单位、授权权限(是否有实体权利);
②公民: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业、工作单位、住址、电话;授权权限(是否有实体权利)。
(2)被申请人的代理人:(核对事项与申请人代理人同)
(3)第三人代理人:(核对事项与前同)。
5、首席仲裁员询问仲裁条款对对方参加仲裁活动的身份有无异议。
6、首席仲裁员告知:《仲裁法》第40条和《仲裁暂行规则》第28条“仲裁不公开进行”的规定。
7、首席仲裁员告知:本案仲裁庭组成方式和仲裁员选定情况,以及依照《仲裁法》第30条~第32条、《仲裁暂行规则》第22条~第25条的规定。现在本会决定:由×××、×××和×××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由×××任首席仲裁员(独任仲裁的告知由×××单独组成仲裁庭,并任独任仲裁员)。由记录员×××担任记录。
8、首席仲裁员告知:仲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照印制件宣读,略)。
9、首席仲裁员发问:
⑴申请人听清楚没有?(回答后问)是否申请回避?仲裁文书收到否?
⑵被申请人听清楚没有?(回答后问)是否申请回避?仲裁文书收到否?
⑶第三人听清楚没有?(回答后问)是否申请回避?仲裁文书收到否?
三、审理
首席仲裁员宣布:下面进行审理。
〔事实调查阶段〕
1、首席仲裁员按顺序告知或问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⑴先由申请人陈述申请仲裁的事实和理由。
⑵由被申请人答辩。
⑶第三人对仲裁事实的陈述。
2、首席仲裁员问当事人是否有证据向仲裁庭提供,并组织质证:
⑴申请人?如有请出示、宣读(逐份进行)。
⑵问被申请人:申请人出示、宣读的×××证据是否真实?有何意见?
⑶被申请人?如有请出示、宣读(逐份进行)。
⑷问申请人:被申请人出示、宣读的×××证据是否真实?有何意见?
……
⑸第三人?如有请出示、宣读(逐份进行)。
⑹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第三人出示、宣读的证据是否真实?有何意见?
……
3、对证据问题,双方、第三人还有什么意见?有无新的证据?(逐个问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4、首席仲裁员或仲裁员对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关于申请事实进行发问:
⑴问申请人?
⑵问被申请人?
⑶第三人?
5、首席仲裁员征询其他仲裁员:对事实部分还有何发问?(若有可继续发问)
6、首席仲裁员问当事人:对事实还有何补充?
⑴申请人?
⑵被申请人?
⑶第三人?
7、首席仲裁员问当事人及其他代理人:对对方当事人有无发问。
⑴申请人及其代理人?
⑵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
⑶第三人及其代理人?
8、首席仲裁员宣布:事实调查结束。
〔辩论阶段〕
1、首席仲裁员告知:由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2、首席仲裁员告知:由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3、首席仲裁员告知:由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4、首席仲裁员告知:下面进行第二轮辩论,重复的意见不必再发表。
⑴申请人及其代理人?
⑵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
⑶第三人及其代理人?
5、首席仲裁员宣告:辩论结束。向当事人征询最后意见:
⑴申请人有什么最后意见?
⑵被申请人有什么最后意见?
⑶第三人有什么最后意见?
四、调解
1、首席仲裁员向当事人征询是否要求调解。
⑴申请人?
⑵被申请人?
⑶第三人?
2、首席仲裁员向当事人征询调解方案。
⑴申请人的方案?
⑵被申请人的方案?
⑶有实体权利的第三人方案?
3、首席仲裁员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
⑴由三名仲裁员分工、分头进行工作,再集中,并可反复进行;
⑵征询当事人对调解书或裁决书中关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部分的表述,有无依照《仲裁法》第54条规定中“不愿写明”的要求,记入笔录或另写《协议书》:
⑶草拟调解书,并由当事人签字;
⑷如果调解达成协议,首席仲裁员宣读调解书。
⑸如果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首席仲裁员即宣告:不调解或调解不成。
五、评议
1、如果调解不成或不调解的,由首席仲裁员宣布暂时休庭,并组织案情评议,由记录员做好详细评议笔录;
2、恢复开庭后,首席仲裁员根据评议结果宣布:
⑴裁决书内容;
⑵定期裁决;
⑶听候通知下一步仲裁活动。
六、休庭或闭庭
1、首席仲裁员根据具体情况,可宣布:
⑴庭审活动结束,不拟第二次开庭的,宣布闭庭;
⑵案情未查清或有必要再次开庭的,宣布休庭;
⑶许多问题有待研究,不能当庭作出决定是否需要再次开庭的,宣布休庭,听候通知。
2、首席仲裁员告知仲裁员参与人:查阅庭审笔录、签字。
〔说明〕
①案件中若有反请求申请人或被反申请人,则在“开庭”、“审理”和“调解”的各个阶段,将有关内容分别结合进行,在各条款中分别予以插入。
②案件中若有证人,签定人或勘验人,则在审理的“事实调查阶段”将有关内容分步结合进行调查、质证、认证等。
③按照当事人协议,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需在开庭前五天贴出公告,并安排好旁听座位和有关维持庭审秩序事宜。
④开庭不公开进行,除仲裁参与人员以外,不允许其他人员混入旁听,发现后必须请其外出,并关门审理,以严肃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