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仲裁委员会驻外工作机构工作管理办法
一、为了发展安阳仲裁事业,更好的服务市场经济,快捷高效地解决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安阳仲裁委员会决定在各县(市、区)、各行业部门设立本会驻外仲裁工作机构。
二、安阳仲裁委员会各驻外工作机构是指在本会直接领导下,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立在安阳市行政区划内的业务承办机构。其任务是向拟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合同纠纷和其它财产权益纠纷的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提供仲裁法律服务。工作机构的管理及业务关系均由本会秘书处负责。
三、工作机构的工作职责:
1、宣传仲裁法为当事人提供仲裁法律咨询,解答有关仲裁法律问题。
2、协助当事人完善仲裁协议。当事人拟在各工作机构就近解决纠纷时,其选定仲裁机构应是安阳仲裁委员会而不是工作机构。可在协议中增加争议解决地点的约定。
3、接受、审查当事人到工作机构提交的仲裁申请,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据本会授权办理手续。并向秘书处通报备案,以便掌握情况并进行必要的协调。仲裁协议效力难以认定的,受理前应及时向秘书处汇报,以确保立案无误。
4、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均在工作区区划范围内,可按本会仲裁规则规定,在工作机构内组织仲裁活动。否则应及时将案件全部材料移交本会秘书处。
5、为本会仲裁庭做好案件服务工作,严格监督工作机构仲裁庭依据法定程序进行仲裁活动。
6、收集反馈案件处理情况,督促当事人履行本会裁决。
7、组织仲裁员业务学习。依据本会办案规定及仲裁工作目标量化考核标准管理办法,对仲裁员的办案行为实行监督,评选优秀仲裁员。
8、受委托送达仲裁法律文书。
9、调查了解本系统(地区、单位)合同规范和仲裁约定情况,掌握案源线索,及时收集、反馈裁决履行的信息。
10、办理本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仲裁案件的管理:
1、工作机构自觉执行本会各项规章制度。实行七统一制度:一是统一执行安阳仲裁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和安阳仲裁委员会制定的各项办案管理制度;二是统一执行仲裁收费标准、票据管理规定和工作经费拨付规定;三是统一使用办案文书格式;四是统一使用现行有效的仲裁员名册;五是统一进行仲裁案件编号;六是统一进行结案文书审批;七是统一制发工作证件。
2、各工作机构案件必须严格依据仲裁法及本会规则规定的程序办理。工作机构负责人对本机构办理案件的程序实施全面监管工作。
3、各工作机构案件除当事人选定仲裁员外,仲裁员的指定由各工作机构提名推荐,本会办理指定手续。
4、各工作机构除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外,也可根据各机构实际情况,制定各工作机构工作制度,并依据工作制度考核工作人员及仲裁员。各工作机构制订工作制度应报本会秘书处备案。
5、各工作机构每半年应定期向本会秘书处移交所办案件卷宗。
6、每年度末,各工作机构应向本会秘书处书面总结年度工作情况及机构内仲裁员工作情况,并依据本会优秀仲裁员考核办法及办案规定,在对仲裁员实施量化考核基础上,由工作机构提名年度机构内优秀仲裁员。
本会秘书处在各站考核基础上,依据各工作机构办案标的及数量、办案质量(调解率、快速结案率、自动履行率),以及执行本规定的有关情况,评选年度优秀工作机构。
本会秘书处对优秀工作机构及优秀仲裁员予以表彰奖励。
7、对办案过程中徇私舞弊、枉法裁决、造成不良影响的工作机构,本会对该机构负责人采取相应的警告或解聘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相应处理。
8、各工作机构办理案件应公正、及时地予以调解或裁决,以裁决方式结案的,仲裁庭作出裁决书后应及时送交本会,由本会盖章后送达当事人。
五、本会驻外工作机构的具体工作,由当地的仲裁员协助进行。
六、本会驻外工作机构(办事处、仲裁庭、中心)经费分解
本会驻外工作机构办理的案件,结案后,当事人交纳的仲裁费经财政调剂后按60%的比例拨付驻外工作机构,作为仲裁员的费用及工作人员的业务经费和补助。
七、本会驻外工作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和办公场所(不低于100平方米)。
2、有现代化的办公设施,电脑、电话、传真、交通工具等。
3、有5名以上精通法律、经贸专业的人员。
4、负责人应具备法律和经贸专业知识,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的工作协调能力和丰富的工作经验。
八、本办法由安阳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