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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仲裁委员会章程

2011年01月28日 12:32字号:T |T

  漯河仲裁委员会章程

  (2008年 7月17 日第一届漯河仲裁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仲裁委员会的行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定名为漯河仲裁委员会,会址设在河南省漯河市。

   第三条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本会申请仲裁。

  本会不受理下列纠纷: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三)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第四条 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

   第五条 本会由主任一人, 副主任二至四人, 委员七至十一人组成。第一届组成成员由市人民政府聘任。

   仲裁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秘书长由本会委员兼任。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中国仲裁协会备案。

   第六条 本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

   第七条 本会组成人员由漯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有关组织协商提名,由市人民政府聘任。

   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由上一届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商有关部门后提名,由市人民政府决定聘任。新一届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上一届仲裁委员会任期届满后三个月内组成。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 方能举行。修改章程或对仲裁委员会作出解散决议,须经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重要决议须经出席会议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 审议本会工作方针、工作计划等重要事项,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二)审议、通过本会秘书长提出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决定本会秘书长、专家咨询机构人选;

   (四)审议、通过本会办事机构设置方案;

   (五)决定仲裁员的聘任、解聘和除名;

   (六)修改仲裁委员会章程;

   (七)决议解散仲裁委员会;

   (八)仲裁法、仲裁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本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在仲裁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负责仲裁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本会根据需要设立专家咨询机构,为本会和仲裁员提供对疑难问题的咨询意见。专家咨询机构设负责人一人,由本会副主任兼任。

   第十二条本会根据需要设立仲裁员纪律监察机构,由仲裁委员会委员和仲裁员的代表组成。纪律监察机构设负责人一人,由本会副主任兼任。

   第十三条本会在仲裁委员会会议作出解散决议,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终止。

  第三章 办事机构

   第十四条本会下设办公室,为本会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仲裁案件受理、文书送达、开庭、归档等程序性、事务性工作;

   (二)收取和管理仲裁费用

   (三)办理仲裁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十五条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若干部门。办公室的主要工作人员,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聘用。

  第四章 仲 裁 员

   第十六条本会根据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员条件和仲裁工作需要,聘任仲裁员。

   第十七条仲裁员名单由本会主任会议提出,经仲裁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本会聘任,发给聘书。仲裁员聘任期为三年,期满可以继续聘任。

  在聘任期内,本会有权对违反《仲裁员守则》且情节严重的仲裁员予以解聘。

  仲裁员任期届满且不再被续聘的,仲裁员的职责延续至其正在审理的案件完结时止。

   仲裁员在聘任期内被解聘,本会将书面通知本人。本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退出正在审理的案件并书面告知相关案件承办人员。如不予回复或者决定不主动退出的,本会将如实告知正在审理案件中的当事人关于本会的有关决定。被解聘或未列入仲裁员名册的仲裁员自调整后新仲裁员名册正式发放之日起不得再参与仲裁案件的审理,但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其继续审理案件的,其职责可履行至案件审理完毕。

   第十八条本会按专业设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名册报中国仲裁协会备案。

   第十九条仲裁员应遵守本会制定的《仲裁员守则》。

   第二十条仲裁员应当严格遵守仲裁规则的规定,保证当事人行使仲裁规则规定的权利,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仲裁员有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或者在仲裁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以及其他严重违反仲裁规则或者《仲裁员守则》情形的,由本会纪律监察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仲裁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五章 财 务

   第二十二条仲裁委员会的财务实行独立核算。

   第二十三条仲裁委员会的经费来源:

   (一)政府的资助;

   (二)当事人交纳的仲裁费;

   (三)社会捐助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仲裁委员会终止,应当对财产进行清算。清算后,剩余财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本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仲裁委员会通过并自2008年 8月 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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