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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南阳仲裁委员会开业的通告

2011年01月28日 14:21字号:T |T

   南阳仲裁委员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并经河南省司法厅登记于2006年8月22日开业,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告:

  一、南阳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为:朱长青、李建豫、张振强、李东武、包建铎、曹月西、刘道义、杜存堂、陈桂芳、孙专才、张富生、刘佳勤、谭志鸿、吕秀成、程相岑、马元欣。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包建铎兼秘书长。

  二、南阳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的规定选聘仲裁员。首批选聘的仲裁员为58名。

  三、南阳仲裁委员会依据《仲裁法》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买卖、水电气热供用、赠与、金融证券、借贷、租赁、承揽、建设工程、运输、技术、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类别范围,以及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商标权著作权保险合伙与联营、国际贸易及合作经营等内容的合同纠纷。

  四、南阳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劳动人事争议纠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五、南阳仲裁委员会受理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前订立有仲裁条款的和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共同请求仲裁的协议。对于不明确的合同仲裁条款由当事人事先商议进行完善,也可以请求南阳仲裁委员会协助予以完善。

  六、南阳仲裁委员会根据《南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的程序组成仲裁庭,公正、公平、及时裁决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开庭方式应尊重双方当事人的自愿,经仲裁庭决定可以不开庭审理和不公开进行。

  七、南阳仲裁委员会受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收取仲裁费。

  八、南阳仲裁委员会为南阳行政区域内惟一合法的商事仲裁机构。南阳仲裁委员会及其仲裁员依法办理仲裁案件受法律保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九、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各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要深入宣传贯彻《仲裁法》,各新闻单位要搞好舆论宣传,使《仲裁法》家喻户晓。法制、工商、经贸、科技、建设、国土、房产、邮政、通信、交通、金融、证券、保险等部门和单位,要对现有的各种标准(格式)合同及合同示范文本进行认真清理,并予以规范和修订仲裁条款,以利于《仲裁法》全面、正确地顺利实施。32006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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