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于2003年的新一轮税制改革,其中的重要一项,便是对现有房地产税费进行整合,出台物业税,完善以财产税为主体的地方税收体系。
2003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上,物业税首次出现在《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议》中。随后,财政部、国税总局官员不断发布物业税进展,这一税种逐渐走入公众视野。
物业税又称“财产税”或“地产税”,其改革的基本框架是将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等收费合并,借鉴国外房地产保有税的做法,转化为房产保有阶段逐年收取的物业税,税额将随房产的升值而提高。
作为一项新税种,按照立法程序,物业税的开征首先将由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起草方案,然后提交国务院法制办。随后,国务院法制办将修订的条例实施草案提交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方省市政府征求意见。同时,税务总局将就条例相关内容征求专家学者和纳税人意见。各方意见征集结束后,再次进行修订。最终由国务院法制办提交全国人大立法委员会。人大立法委通过后,由国务院发布施行。
2007年1月25日,国税总局下发的《2007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将“研究物业税方案”列入当年工作范围。2007年两会期间,提交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财政预算报告草案,也提及“研究开征物业税的实施方案”。
2006年10月,物业税开始模拟(空转)评税试点,第一批试点省市圈定北京、辽宁、江苏、深圳、宁夏、重庆;2007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批准安徽、河南、福建、天津为第二批试点省市。至此,已有10省市物业税“空转”运行。“空转”指虚拟意义上的资金循环,由财政部门、房产部门以及土地管理部门统计物业的数量,并进行评估和税收统计。
征收物业税的难点在于征收技术的复杂性——税基该如何确定,是以财产税来征收,还是以靠租金赢利的不动产物业征收;税率该如何界定,征收1%还是征收3%,或者是依据每年地产价格变动,税收优惠和累进税制如何设定都有着很大的技术操作难度。
目前中国房地产三级市场的税收种类和负担在国际上处于较高水平。从税率为3%的契税,到5%的营业税,30%到60%四级累进的土地增值税,7%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加上印花税、房屋销售所得税、二手房转让税,物业税贸然开征有可能背负重复征税的质疑。
物业税中包括对土地使用的征税,但作为房价重要组成部分的土地出让金,是否将统一纳入物业税,在房屋保有阶段的40年或70年内逐年征收,目前仍没有官方权威提法。目前我国土地出让金缴纳制度要求开发商在一段集中的时间内全额付清,如果物业税把土地出让金由一次性交纳分摊成未来若干年分别缴纳,可能导致城市建设资金紧张。
虽然国际上已有80多个国家开征物业税,但中国的土地权属、房屋登记制度的完善程度,以及税收征管技术和能力方面,与已经实施物业税的国家还有较大差异。
财政部副部长朱志刚2007年12月中旬在财政部网站撰文表示,虽然开征物业税是迟早的事,但在目前条件下开征难度很大。
2007年12月19日,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财政部部长谢旭人指出,2008年将继续积极稳妥地深化财税改革,但未提及“物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