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首页-法律资讯-法律咨询-找律师-找律所-法律法规-法律常识-合同范本-法律文书-护身法宝-法律导航-专题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法邦网>法律资讯>司法动态> 司法 登录注册

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

2011年02月10日 14:29字号:T |T

  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

  第一条 为保证仲裁员公正、及时的仲裁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仲裁员应当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及本会制定的章程、规则及本守则,并遵照执行。

  第三条 仲裁员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

  第四条 仲裁员应当勤勉、谨慎地履行职责,公正、及时地仲裁案件,平等对待当事人,不得代表或者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第五条 仲裁员接受案件后,应当认真、详细审阅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和材料,并做好开庭审理的准备工作。

  第六条 仲裁员接受指定后,应当保证办案的时间,不得因其他事情影响案件的审理。

  第七条 在开庭审理之前,首席仲裁员应当提出审理方案的设想,其他仲裁员应当参与讨论,商定审理方案。仲裁庭由独任仲裁员组成时,独任仲裁员应当在开庭前拟妥审理方案。

  第八条 开庭审理中,仲裁员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认真查明事实。

  第九条 仲裁员应当严格保守仲裁秘密,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审理过程、仲裁庭合议情况及案件涉及的商业秘密等内容。

  第十条 仲裁员不得私自会见任何一方当事人、代理人,不得单独接受一方当事人、代理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或者与一方当事人、代理人交谈有关仲裁案件的情况。

  仲裁庭认为确有需要会见当事人的,应当在仲裁委员会办公地点进行,或在仲裁庭确定的地点进行。

  第十一条 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员应当主动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关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是指:

  (一)为本案事先提供过正式咨询的;

  (二)与任何一方当事人、代理人在同一单位工作的;

  (三)担任任何一方当事人常年法律顾问的;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关系。

  第十二条 仲裁员不得单独进行庭外调查或取证,未经允许不得将仲裁文书材料携带外出。

  第十三条 在开庭审理结束后,首席仲裁员应当及时主持合议,提出下一步程序进行的意见或裁决书起草的意见。

  第十四条 仲裁员应当掌握案件程序进展情况,遵守仲裁规则关于结案期限的规定。

  第十五条 仲裁员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供每年中可以进行仲裁工作的时间表。

  第十六条 仲裁员有《仲裁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情节严重的,或者有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有权将其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本会主任指定,对案件难易程度、标的额大小进行计较,不按时到庭或故意推迟、延误开庭时间,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本会组织的培训和其他活动的;

  (三)隐瞒应当回避的事实,给仲裁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仲裁保密原则,泄露有关秘密及有关情况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透露仲裁庭对案件的合议内容,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擅自携带仲裁材料外出,被盗、丢失、毁坏材料,使仲裁难以进行的;

  (七)未经批准在本会办公地点以外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单独接受一方当事人、代理人提供的材料、证据的;

  (八)偏袒一方当事人,开庭时代表一方当事人回答询问或向当事人提出诱导询问,限制或剥夺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利,使仲裁工作难以进行的;

  (九)与当事人争吵或与其他仲裁员争吵,经指出不改正的;

  (十)其他不宜担任仲裁员情况的。

  第十七条 仲裁员以仲裁委员会名义参加有关仲裁的会议或者活动,发表文章或者作讲演的,应当事先得到仲裁委员会的同意。

  第十八条 仲裁员可以随时就仲裁工作向仲裁委员会或者其办事机构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十九条 本仲裁员守则自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热点追踪更多

尚权刑辩律师公

除夕不放假 上

“法邦律师学院

火车票实名制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