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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仲裁委员会章程

2011年02月10日 14:33字号:T |T

  长沙仲裁委员会章程

  (二OO二年五月二十一日长沙仲裁委员会第三届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长沙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由长沙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协商统一组建的仲裁机构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依法、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会依法受理和仲裁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受理当事人同意提交本会仲裁的涉外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第四条本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遵守和执行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定期向协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长沙市。

  第二章委员会的组成与职责

  第六条本会由16人组成,主任1人,副主任和委员共14人。组成人员中驻会专职人员1-2人,其他人员均为兼职

  本会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2人。秘书长由驻会专职组成人员兼任。

  本会组成人员名单报中国仲裁协会备案。

  第七条 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更换1/3以上组成人员。委员会每届任期届满的2个月前,应完成下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更换,如有特殊情况不能近期完成更换的,必须在届满后3个月内完成更换。

  上一届仲裁委员会履行职责到新一届仲裁委员会宣告建立止。

  第八条 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上一届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商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商会后提名,由市人民政府聘任。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每次会议须有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举行,会议决议须经出席会议人员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对修改本会章程或者作出解散仲裁委员会的决议,须经全体组成人员的2/3以上通过才能有效。

  委员会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第十条仲裁委员会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工作计划等事项,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二)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提出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决定本会顾问、专家咨询机构、纪律监督机构组成人员的聘任;

  (四)决定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设置;

  (五)决定仲裁员的聘任、解聘和除名;

  (六)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的,决定主任的回避;

  (七)对仲裁员和办事机构负责人进行工作监督和纪律监督;

  (八)修改本会章程和仲裁规则

  (九)决议解散本仲裁委员会;

  (十)仲裁法和本会章程及仲裁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本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负责下列重要日常工作:

  (一)根据委员会会议的授权,决定仲裁员的聘任;

  (二)在委员会闭会期间,主任担任仲裁员的,决定主任的回避;

  (三)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组织专家咨询活动和理论研讨活动;

  (五)对仲裁员和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和表彰;

  (六)其他应由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顾问、设立专家咨询机构和纪律监督机构。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会议作出解散决议,应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章办事机构的设置与职责

  第十四条 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本会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办理仲裁案件的受理、仲裁文书送达、档案管理等程序性事务;

  (二)了解和掌握本会仲裁规则的实施;

  (三)在仲裁庭组庭之前,对案件的有关程序问题作出决定;

  (四)联系仲裁员和为仲裁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服务;

  (五)收取和管理仲裁费用

  (六)管理本会财产;

  (七)办理本会主任会议或主任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秘书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工作机构和联络服务机构。

  第四章仲裁员的聘任与职责

  第十六条 凡符合仲裁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本人申请成为本会仲裁员的,由主任会议提出推荐名单,经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本会聘任。

  仲裁员任期3年,期满可以继续聘任。

  仲裁员名册报中国仲裁协会备案。

  第十七条 本会保障仲裁员依法履行职责和仲裁庭独立审理案件,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仲裁员对本会的工作有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第十八条 仲裁员应当严格遵守仲裁规则的规定,保证当事人行使仲裁规则规定的仲裁权利。

  第十九条 仲裁员应当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得代表或者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第二十条仲裁员接受案件后,应当认真、详细审阅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和材料,做好审理案件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仲裁员开庭审理案件时,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认真查明事实。

  第二十二条仲裁员应当严格保守仲裁秘密,不得对个界透露案件审理过程、仲裁庭合议情况以及案件涉及的商业秘密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会将予以解聘:

  (一)隐瞒应当回避的情形,对案件审理产生不良影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审理案件的;

  (三)有不宜继续担任仲裁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仲裁员私下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或者在仲裁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本会应当将其除名。

  第五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会财务实行独立核算。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政府的资助;

  (二)当事人交纳的仲裁费;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如本会终止,应当对财产进行清算。清算后,结余财产归国家所有。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由长沙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自第三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章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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