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仲裁委员会为了公正、及时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特别向当事人推荐了两个规范的仲裁条款,供其选择。一是在订立合同时的仲裁条款,即“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二是当事人在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双方愿意将xx纠纷提交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上述两条款也可简化为:“将争议提交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