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案件收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和被申请人的仲裁反请求中涉及争议金额的部分,按下列仲裁案件收费表的标准收费:
常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收费表
争议金额(人民币) 收费标准
案件受理费
1千元以下的部分
(含1千元)
70元
1千元至5万元
(含5万元)
4.5%
70元加争议金额1000元以上部分的4.5%
5万元至10万元
(含10万元)
3.5%
2275元加争议金额50000元以上部分的3.5%
10万元至20万元
(含20万元)
2.5%
4025元加争议金额100000元以上部分的2.5%
20万元至50万元
(含50万元)
1.5%
6525元加争议金额200000元以上部分的1.5%
50万元至100万元
(含100万元)
0.7%
11025元加争议金额500000元以上部分的0.7%
100万元以上
0.4%
14525元加争议金额1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4%
常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处理费收费表
争议金额(人民币) 收费标准
案件处理费
1千元以下的部分
(含1千元)
500元
1千元至50万元
(含50万元)
0.8%
500元加争议金额1000元以上部分的0.8%
50万元至100万元
(含100万元)
0.5%
4492元加争议金额500000元以上部分的0.5%
100万元以上
0.2%
6992元加争议金额1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2%
争议金额不能确定的部分由本会根据争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案件收费。不涉及争议金额的仲裁请求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每件1000元,处理费每件500元;当事人增加仲裁请求的,按新请求标的计算费用,缴足差额部分(包括处理费)。
如当事人选定的是居住或工作在常州市行政区域外的仲裁员,应当按照本会的通知在5日内向本会缴纳并承担该仲裁员因办案而发生的差旅、住宿等合理费用,每选一位外地仲裁员当事人预缴2000元处理费,案件结束后按实际发生费用多退少补。如按本会仲裁规则本应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但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普通程序的,申请人应当另行预缴处理费2000元。涉外案件加收处理费每件2000元。
仲裁收费原则上不予缓交或减免,当事人确有特殊困难需要缓交或减免的,则应由请求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经逐级审核并报秘书长批准后方可缓交或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