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仲裁委员会章程
(2003年7月10日仲裁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同日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仲裁委员会的行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仲裁委员会依法不受理下列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三)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第三条 本仲裁委员会定名为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会址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连云港市。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
仲裁委员会设秘书长1人。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聘请有关方面知名人士担任顾问。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更换至少1/3组成人员。
上一届仲裁委员会履行职责到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时止。
第七条 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及秘书长人选由上一届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商有关部门或商会提名,由连云港市人民政府聘任。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及秘书长名单报中国仲裁协会备案。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仲裁委员会会议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会议须有2/3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能举行。修改章程或者对仲裁委员会作出解散决议,须经全体组成人员的2/3以上通过;其他决议须经出席会议人员的2/3以上通过。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仲裁委员会章程、仲裁规则及其他重要制度;
(二)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年度工作规划和工作方针;
(三)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派出机构设置方案及主要工作制度,决定各机构负责人;
(五)根据需要决定设立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机构,决定专家咨询机构工作制度及组成人员;
(六)决定仲裁员的聘用、解聘或除名;
(七)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依法决定主任的回避;
(八)决定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减或变更,提出下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及秘书长人选;
(九)决议解散仲裁委员会;
(十)仲裁法、仲裁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在仲裁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主任会议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重要事务。
第三章 办事机构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设立秘书处,作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在仲裁委员会秘书长领导下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办理仲裁案件受理、文书送达、开庭记录、档案管理等日常程序性事务;
(二)负责仲裁员的联络、培训、监督和管理;
(三)协助做好仲裁庭审的有关准备和协调工作;
(四)收取和管理仲裁费用;
(五)办理本章程规定或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十二条 办事机构人员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聘用、解聘或除名。
第四章 仲裁员
第十三条 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人选名单,经仲裁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由仲裁委员会聘用,发给聘书。
仲裁员的聘用期与聘用他(她)的仲裁委员会一致,期满可以续聘。
第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按不同专业设立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名册报中国仲裁协会备案。
第十五条 仲裁员应当严格遵守仲裁法以及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守则等相关规定,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仲裁有关权利。
第十六条 仲裁员应当严格保守仲裁秘密,不得对外透露案件办理过程、仲裁庭合议情况、案件涉及的商业(技术)秘密等内容。
第十七条 仲裁庭依法独立进行仲裁,受法律保护。
第十八条 仲裁委员会负责对仲裁员进行培训、考核、评定、奖惩。
仲裁员应当参加仲裁委员会组织的培训,出席仲裁委员会召开的有关会议。
第十九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
(一)隐瞒应当回避的情形,对案件仲裁产生不良影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仲裁的;
(三)故意违反仲裁法或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守则等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四)其它不宜继续担任仲裁员情形的。
第二十条 仲裁员私自会见一方当事人、代理人,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情节严重的,或者在办理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
第二十一条 仲裁员仲裁案件,可以按照案件争议标的、案情复杂程度、实际工作时间、实收仲裁受理费等情况取得报酬。
第五章 财 务
第二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的财务实行独立核算。
第二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经费来源是:
(一)政府的资助;
(二)当事人缴纳的仲裁费;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终止,应当对财产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归国家所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连云港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