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仲裁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仲裁委员会行为,保证公正及时的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涉外仲裁案件的当事人自愿选择本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本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
本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提出的仲裁申请;不受理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三条 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会址设在江苏省泰州市。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3人和委员11人组成,其中,驻会专职人员1至2人,其它成员均为兼职。
仲裁委员会秘书长1人(秘书长可由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兼任),副秘书长1至2人,协助秘书长工作。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中国仲裁协会备案。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更换1/3组成人员。
仲裁委员会任期届满的2个月前,应当完成下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更换;有特殊情况不能完成更换的,应当在任期届满后3个月内完成更换。
上一届仲裁委员会履行职责到新一届委员会组成为止。
第六条 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上一届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商泰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提名,由市人民政府聘任。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如需要,经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临时召开。仲裁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每次会议须有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举行。修改章程或对仲裁委员会作出解散决议,须经全体组成人员的2/3以上通过。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工作计划等重要事项,并做出相应的决议;
(二)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提出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人选,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任命;
(四)推荐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人人选,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任命;
(五)决定仲裁委员的聘任、解聘和除名;
(六)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委员的,决定主任的回避;
(七)修改仲裁委员会章程;
(八)决议解散仲裁委员会
(九)《仲裁法》、《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在仲裁委员会闭会期间,负责仲裁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会议作出解散决议并经泰州市人民政府同意,仲裁委员会即予停止。
第三章 办事机构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内设行政管理、仲裁事务和研究咨询三个部。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行政管理部:负责处理日常行政事务,收取和管理仲裁费用及财务管理,保管行政档案和仲裁档案,办理仲裁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务。
(二)仲裁事务部:具体负责仲裁程序管理。①仲裁案件的受理;②仲裁文件的转送、送达、仲裁卷宗装订;③与仲裁员和当事人的联系;开庭安排与纪录;案件调查的协助与安排;根据仲裁庭合议意见和知识,协助仲裁庭起草仲裁文书;仲裁文书的打印校对。
(三)研究咨询部:有资深人员负责为仲裁委员会内部及申请仲裁当事人提供对疑难复杂问题的咨询意见,编写简报、报道,组织仲裁员经验交流和业务培训。
第十二条 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选调或招聘。
第四章 仲裁员
第十三条 仲裁员由单位或有关方面推荐,经仲裁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后,由仲裁委员会聘任,发给聘书。
第十四条 仲裁员暂按经济合同、知识产权、房地产、国际经济和财政金融五类划分专业。
仲裁员名册报中国仲裁协会备案。
第十五条 仲裁员应该严格遵守《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保证当事人行使《仲裁规则》规定的权利。
第十六条 仲裁员应该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得代表或者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第十七条 仲裁员接受案件后,应当认真、详细审阅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材料,做好审理的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 仲裁员开庭审理案件,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认真查明事实。
第十九条 仲裁员会见当事人、代理人应当经仲裁庭或仲裁委员会同意并在仲裁委员会的办公地点进行。当事人、代理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交仲裁委员会秘书处,不得单独送交仲裁员。
第二十条 仲裁员应当在案件审理终结后及时进行合议,并按规则制作仲裁裁决书。
第二十一条 仲裁员应当严格保守仲裁秘密,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审理过程、仲裁庭合议情况、案件涉及的商业秘密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予以解聘:
(一)隐瞒应当回避的情形,对案件审理产生不良影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审理案件的;
(三)有不宜继续担任仲裁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或者在仲裁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
第五章 财 务
第二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的财务实行独立核算。
第二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政府的资助;
(二)当事人缴纳的仲裁费;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终止,应当对财产进行清算。清算后,剩余财产归国家所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泰州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泰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