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仲裁委员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于1996年重新组建的全国首批仲裁机构。国内外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争议和其他财产权益争议,可以依法向本会申请仲裁。
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仲裁不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解决纠纷的仲裁机构,还可以选择解决纠纷的仲裁员。
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依法从全国法律、经济贸易、金融、建筑、房地产等领域聘请了150名专家、学者担任仲裁员,供当事人自由选择;仲裁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信誉;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省时省力,节约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成本。公正、廉洁、高效地解决各类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马鞍山仲裁委员会本着求真务实的精神,平等的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善投资环境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欢迎在签订合同时订立如下仲裁条款: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提交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仲裁”。
若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争议发生后双方同意提交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应有以下书面表示:
“我们双方一致同意将XXX争议提交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