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依法公正、及时地仲裁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铜陵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办案秘书是由仲裁委员会指派到仲裁庭担任仲裁程序服务的工作人员。工作中应服从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的安排,积极、认真、优质、高效地办好仲裁案件。
第三条 办案秘书应该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严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保守办案秘密,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向当事人、代理人和外界透露有关案件的情况,包括:案件审理的过程、仲裁庭合议情况等内容。
第四条 办案秘书应当将事实清楚、案情简单或由当事人提出庭前调解的仲裁案件及时报秘书长指派专人进行庭前调解。
第五条 办案秘书应强化服务意识,对前来咨询的当事人、代理人要热情、礼貌、耐心地做好解答工作,不得与当事人、代理人发生争执。
办案秘书应当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保证当事人按法律规定行使仲裁程序。
第六条 办案秘书应在仲裁庭组成后,尽快让仲裁员确定开庭时间,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时间和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及仲裁庭组成人员。并在开庭前一天提醒仲裁员阅卷,按时开庭。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秘书应该自行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具有其他应该回避情形的。
第八条 办案秘书应该与仲裁庭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联系和通知仲裁员办理案件,督促仲裁员在审限内尽快结案。
第九条 仲裁庭组成后,办案秘书应当按照仲裁庭的指令落实案件审理中程序性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办案秘书应当及时联系书记员或自己作为书记员做好仲裁庭开庭记录、评议记录等。书记员记录应准确、简明、扼要、忠实地记录原意,避免出现错字、漏字和别字情况。对漏字、错字的部分应该及时补正。记录结束后,应及时组织仲裁员、当事人、代理人阅读并签名。
第十一条 闭庭后,当事人在仲裁庭规定的期限内补充提供证据的,办案秘书应尽快将当事人补充的证据报送给仲裁庭。仲裁庭决定休庭,应尽快让仲裁庭确定再次开庭时间并通知当事人。
第十二条 办案秘书与当事人及有关部门联系仲裁案件事宜一般应使用书面形式;向当事人送达文书、证据等材料应该填写送达回证。
第十三条 办案秘书向当事人或代理人解答案件中的重要问题应及时向仲裁庭或本会秘书长请示,不得自作主张对外答复或解释问题,尤其是涉及正在审理案件中的问题。
办案秘书不得向当事人介绍、推荐律师和仲裁员。
第十四条 办案秘书可对仲裁庭的违法违纪情况予以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秘书长报告。
第十五条 办案秘书对仲裁庭提出提交专家咨询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当联系书记员或自己做好笔录。
第十六条 办案秘书应提醒督促仲裁庭在仲裁期限内及时作裁决书,送仲裁庭组成人员审签后报本会秘书长签发。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或其他原因要求撤回仲裁申请的,办案秘书应该根据当事人的和解协议在五天内制作好决定书报本会秘书长签发。
当事人在仲裁庭组成后达成调解协议、和解协议的,办案秘书应该根据当事人的调解协议、和解协议在五天内制作好调解书、决定书,送仲裁庭组成人员审签后报本会秘书长签发。
第十七条 办案秘书对裁决书、调解书、决定书等有关文书的行文应认真校对,不能出现书写、打印错漏。
第十八条 办案秘书对案件有关材料应认真保管、整理、核对、装订,应于裁决书送达后十天内完成立卷、归档工作,确保案件的完整。
第十九条 办案秘书应就仲裁工作的发展及仲裁实务中的有关问题及时向仲裁委员会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积极改进仲裁工作。
办案秘书不得擅自将案卷材料带离办公区域。
第二十条 办案秘书违反上述规定情形的,年终岗位责任制考评时不得评为优秀。
第二十一条 本守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