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仲裁委员会是由黄山市人民政府依法重新组建,并经安徽省司法厅登记设立的仲裁机构。本委由法律、经贸等方面的专家和知名人士组成,包括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和委员十一人。这一机构依法改变了以往“一裁二审”的做法,实行“一裁终局”制度。
根据当事人的仲裁协议,黄山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仲裁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裁决书作出后、调解书自双方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书或调解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为公正、及时、有效地解决合同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现黄山仲裁委员会依法从各行业聘请了78名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和良好道德素质的人士担任仲裁员,并根据法律、经济合同、房地产、工程建设等专业设置统一的仲裁员名册。
本委常设办事机构为黄山仲裁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日常事务,包括案件受理、案件审理、行政事务等内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