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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案超时引争议 原告4个月才接到判决书

2010年05月13日 15:50字号:T |T

民事纠纷案审了两年多 原告质疑超时法院称未违规

这份判决书4个月后才送到原告手中

业主诉讼代表人陈大文说,进入2009年后,他们几乎是每个月催一次法院,“有时候是上门去,有时候是打电话催。他们总是拖,说‘快了快了’。”

近日,泸州龙马潭区摇竹苑332户业主的诉讼代表人陈大文,终于从龙马潭区法院拿到了“(2008)龙马民初字第1356号民事判决书”。

但这份于4月30日送达原告的判决书,制作时间竟是2009年12月28日——也就是说,判决书在法院的办公室里躺了4个月,才送到原告手中。

针对陈大文等人对审理严重超时和判决书延迟送达的质疑,龙马潭区法院表示:本案情况特殊,法院在审理时限和判决书送达等问题上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业主告开发商:还我会所车库

2008年2月,摇竹苑小区332户业主向龙马潭区法院状告泸州市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4项诉讼请求:将2300平方米的车库和租与他人的租金交还业主,归还计入了公摊面积的小区会所及底层门面,归还之前出租所得的租金。业主推举陈大文作为诉讼代表人。

2008年2月,龙马潭区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当年6月12日,该案在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案子审了两年多原告质疑超时

“就开了一次庭,然后就没了下文。”陈大文说,除了开庭审理时,原被告双方对簿公堂外,法院再也没有召集过双方坐下来调解。“每次都是我们去找法院,催判决。”

陈大文说,进入2009年后,他们几乎是每个月催一次法院,“有时候是上门去,有时候是打电话催。他们总是拖,说‘快了快了’。”

今年1月6日,陈大文等人终于等来了法院通知领判决书的电话,“但我们听说了判决内容,表示不服,就没去领。”直到4月30日,判决书才送到陈大文等人手中。“这个案子足足审了两年零两个月,严重超过了审理时限。”

龙马潭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巨龙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摊收各原告会所面积房款303849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民事庭长:我们没有违规

龙马潭区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庭长张琦表示,法院在该案的审理中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

张琦称,该案原告多达300多户,法院一直力争通过调解解决诉讼争端,“花在调解上的时间,占了很大成分。”

张琦介绍,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加强民事案件调解工作的司法解释,案件进入调解程序后,调解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时限,“所以我们不存在超时审结的问题。”

张琦称,在反复调解都无法使双方达成共识的情况下,法院于2009年12月28日制作完判决书后,于今年元旦假期过后通知原告来领取,“但他们拒绝来领。”张琦说,这是原告自己拒绝及时领取判决书导致的延迟,与法院无关。

□律师观点

本案严重超审限

律师郭刚认为,法院在审理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民事案件更应严格依法进行。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5条规定,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6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经本院院长批准后,最长也不得超过一年。如还需要延长,则须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从本案来看,一审法院长达两年多才审结一起民事纠纷案,无论存在哪种特殊情况,已严重超过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理时限。“所谓案件进入调解程序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时限,没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的前提,必须是在答辩期满前,经各方当事人同意。本案早在2008年6月12日就已经开庭,显然不符合在答辩期满前,经各方当事人同意进入调解的前提条件。”

如果确实存在原告不愿前来领取判决书的情况,法院依法可采用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予以送达。

“4个月前就制作好的判决书没有按时送达诉讼当事人,以原告不来领取作为原因,完全是借口。”郭律师说。文/图记者陈章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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