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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卖淫女建QQ群介绍卖淫抽成被判处5年半徒刑

2010年06月08日 17:48字号:T |T

卖淫女玉林(化名)在网上建了一个QQ群,吸纳多名卖淫女入群,并将卖淫女的照片等资料公布在QQ空间中,让嫖客挑选,自己从中抽成。庭审中,关于玉林该定组织卖淫罪还是介绍卖淫罪,引发了激烈的争论。日前,(福建)台江区法院以介绍卖淫罪判处她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08年6月起,玉林通过互联网将十几名卖淫女的照片发布在自己的QQ空间中,便于嫖客挑选。每介绍一名卖淫女,她就收取100元不等的介绍费。她还将从事卖淫的一些心理写成博客,发布在QQ空间中。

台江区检察院认为,玉林以QQ群为平台,组织群里的人员从事卖淫活动,便以组织卖淫罪对她提起公诉。庭审中,辩护人提出,玉林在QQ空间上公布卖淫女的照片并非组织与控制卖淫女的行为,应以介绍卖淫罪定罪,并请求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玉林未建立卖淫组织,没有对卖淫女进行人身或财产的管理与控制,无组织、安排卖淫活动。她与其他卖淫女之间互相介绍卖淫,收取介绍费。她在QQ空间上发布卖淫女的信息,是为了更多地介绍卖淫以赚取介绍费。因此她的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且情节严重。但她归案后基本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可酌情从轻处罚。(记者 王威 实习生 石芳 通讯员 杨舟)

(责任编辑:刘士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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