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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管局发布“沪九条”限购执行细则

2011年02月22日 17:26字号:T |T

上海房管部门昨日发布《关于本市贯彻执行住房限售等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年前出台的“沪九条”具体实施办法进行规范。

《通知》规定,凡在上海购买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的,均应执行“沪九条”的限售规定,购买住房的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日期为准。

《通知》规定,购房人在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前,应当向区县房屋状况信息查询窗口查询其本人及家庭成员在上海拥有住房情况,窗口按规定出具《查询结果》,由购房人在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时一并提交。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明确规定,对违反限售规定购房的,已办理合同备案、尚未办理预告登记或转移登记的,不再受理预告登记或转移登记;已办理预告登记、尚未办理转移登记的,不再受理转移登记。交易中心将出具《不予办理房地产交易、过户通知》。对已签售房合同(包括预订合同)但由于被限购而收到交易中心《不予办理房地产交易、过户通知》的购房者或预定人,房地产企业及中介机构应配合其办理解除合同等手续,不得以违约为由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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