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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改判交通肇事为故意杀人 家属情绪失控

2010年06月11日 17:13字号:T |T

法院改罪名交通肇事变故意杀人

交通肇事逃逸后第二天老人被发现已死 检察院以交通肇事提起公诉

2009年5月28日,司机张文明撞伤一位老人,没送医院,称与伤者达成私了协议离开。第二天,老人被发现死在距事发地点二十几米的电线杆下。

房山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今天上午,房山法院更改罪名,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文明有期徒刑14年,并赔偿受害人黄信月家属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7万余元。

宣判时由交通肇事罪改为故意杀人罪,这在本市法院系统今年尚为首例。

案件疑点

肇事司机“被同意”离开

造成这起事故的是37岁的张文明,张曾因盗窃罪被判过刑。张文明在法庭上供述,事发当天中午,他驾车行至娄子水村村口,超车时撞到一辆电动三轮车,车上的老人被甩到右边的隔离带上。

张文明说他确实想救人,当时还有路人帮忙把老人抬上车,可是车辆无法启动,他修了半天车也不行,应黄某要求把他抬下车。

张文明说,老人主动要求私了,俩人达成协议,他给了老人600元。之后,张文明拦了一辆农用车,拉着他的面包车离开现场,老人被留在原地。

警方勘查现场后确定,老人最后被发现的地方,有灌木和一段破损的墙基遮挡,不容易被发现。

法官解析

证据确凿改罪名

记者采访了本案的主审法官王全莹。他说,张文明的供述疑点重重。经法庭核实,认定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罪名有误,因此予以更正。

检察院的证据表明,老人当时不能行动。北京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也证明,从出事到死亡,受害人的存活时间不少于两小时,及时救治不会死亡。而这几小时内,张文明既没报警,也没送医院救治。遗弃伤者造成其死亡。

据最高法院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人在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伤者带离现场、掩藏或者遗弃,致人死亡的,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张文明的行为就属于遗弃,应该定为故意杀人罪。

文/记者孙慧丽洪雪实习生胡相宜摄/记者郭谦

(责任编辑:news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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