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近日下发要求,加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管理,对高收入者的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五类主要所得来源加强个税征管。(6月10日 《21世纪经济报道》)
尽管如何对“隐形高收入者”实施监控和加强征管是最大的难题,但是,在工薪族感慨“被高收入”和“有钱人不依靠工资”的前提下,一味地强调个税监管,在笔者看来,很可能无法到达治理的目的,并且也不足以激发起公众的公平和正义期待。
就笔者的观点,在对“隐形高收入者”实施监控和加强征管的治理模式中,不可把高收入者当作“鱼肉”,而监管者也不能以“刀俎”自居。也就是说,应防止陷入一味强调高收入者责任的陷阱,更何况,监管并不是唯一可行的方法。
我国纳税主体税负畸轻畸重,工薪阶层税赋过重,而所谓的富人履行义务过少。“管住了工薪阶层、管不住新生贵族”的税收逆调节现象公众并不陌生,如今的富人收入越高,越有资源和关系偷逃税款,由此进一步增加其财富集聚的速度。由此形成的工薪阶层成纳税主力,很多富人可以逍遥法外的怪象,不仅加剧收入分配不公,并且导致了富者越富,穷者愈穷,对此,社会显然不能熟视无睹。
那么,该如何理性对待富豪群体税收“管不住”现象呢?笔者以为,首先,不宜标签化对待“富豪纳税少”,不应把纳税少和富人划等号;其次,是要看到“富豪纳税少”之所以成为社会问题,有着多层次的诱因,而不是仅仅是富人的问题。
富豪纳税少除了与有意识的逃税有关外,还与众多因素有关,比如政策设计、社会氛围等。
一是与对纳税人权利的忽视有关。纳税人缴纳了税款,不能忽视纳税人的重要的权利——对税款使用的知情权、话事权和监督权。长期以来,我国纳税人的权利一直缺位,纳税人的义务与权利始终处于一种失衡状态。但政府与纳税人的关系是一种权责对等的契约关系,任何一方不履约都必然导致这种对等关系的失衡。对于符号纳税少和退避税收来说,我们同样应从纳税人权利的角度来审视之。
二是税收成本问题。近年来,我国税收成本大幅增长已成为突出问题。有人作过比较,美国收10元的税,成本只有5角钱,而中国的税收成本要占到将近一半。应该明白,税务机关的作用不仅仅是通过管制和命令来指挥纳税人的行动,也不是仅靠惩戒制度将纳税人引导到合适的方向上来,而是要在依法治税的过程中,进一步加强服务工作。也就是说,不应光指责富人纳税少,税务部门也应反思一下:自己对作为纳税人的富人提供了那些服务?
三是制度设计问题。个人所得税制在设计和征管上,还存在某些功能缺陷,多少带有平均主义的色彩,弱化了其调节收入分配的主导作用。如免征额太低,使得中低收入阶层承担相当比例的税负。还有就是对于收入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阶层来说,由于费用的多次扣除,实际承担相对较低的税负等。
高收入者的确应该多纳税,因为他们从社会公共设施中得到的利益远比其他人多,这是无可争议的事实,但是我们必须看到高收入者纳税之所以成为问题并非仅仅与高收入者个人有关,而是有着众多的诱因,这不是给高收入者找借口开脱,而是为了避免陷入“口水”之争的陷阱。
富豪群体税收监管存盲区决非是仅仅与富人有关的问题,反思隐藏其后的制度困境才是正本清源之策。也就是说,不能仅仅把富豪群体当成“鱼肉”,而税务机关成了“刀俎”,厘清“隐形富豪”纳税少背后的制度诱因也是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