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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只售不租” 小区停车咋就这么难

2010年06月12日 10:34字号:T |T

简要内容:周振东还表示,规划局的相关部门正着手修改2003年出台的《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对配备比例的上限规定,以及老城和外围城区的机动车停车泊位配备比例进行修正。

相对于南京市目前超过50万辆私家车给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带来的日趋承重压力,城市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的应对机制却显得十分被动,以至于在新建小区出现为了“停车位”产权、停车收费等大量纠纷诉诸司法裁决时,这些部门却成为实际上的“旁观者”。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在南京,不管是老小区还是新小区,因“停车难”问题导致的各种矛盾呈现了日趋严重的态势,不仅给交管部门带来了繁重的管理压力,也大大降低了人们的工作效率、影响了生活质量。

开发商“只售不租”使问题“雪上加霜”

记者了解到,小区的车位供不应求随着私家车保有量的急剧增长,早已是不争的事实,而开发商则对这个“潜在的市场”早已觊觎在前,越来越多的房地产开发商对车位采取“只售不租”的规定则成为停车难矛盾的导火索。

因为在众多开发商看来,他们的做法并没有违反任何法律规定,有些甚至还搬出了物权法解释说,该法明确规定了“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开发商究竟为何有权对车位“只售不租”?就此问题,记者专门走访了南京市房管局了解相关情况。

“关于小区室内停车位的权属问题,政策上的确是有一些变动的。”南京市房管局商品房管理科科长胡高生拿出了一些文件解释说。

记者翻阅这些资料了解到,2004年颁布的《商品房附属房屋转让等问题的若干规定》中明文规定,相当于标准配件总量15%的室内机动车停车位以及全部露天机动车停车位为业主共用停车位,其余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销售的业主专用停车位。但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颁布后,“地上部分的车位归业主所有,地下部分,如果开发商已将面积计入公摊面积的,就归全体业主所有;没有计入公摊面积内的,地下车库就属于投资兴建的开发商所有。”的规定,明确对开发商所有的地下车库给予了法律上的支持,使得再激烈的争议,政府部门也“束手无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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