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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规范行政处罚程序

2010年05月14日 10:46字号:T |T

近日,中国保监会审议通过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并对外发布。该《规定》明确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应实行立案、调查与审理、决定相分离的制度,并将于5月28日起实施。

规定明确,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依法实行回避制度。监管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实行立案、调查与审理、决定相分离的制度。当事人对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因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规定还明确,保监会派出机构对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保险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凡擅自设立保险公司、非法从事商业保险业务活动、擅自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擅自设立中介机构、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者经纪业务活动等行为,都属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

在立案与调查章节,规定明确,调查人员对涉嫌违法的物品进行现场勘验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勘验笔录》中注明。调查人员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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