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在《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中表示,今年要修订出台《贷款通则》,积极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加快发展多层次信贷市场。同时,尽快出台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制定出台存款保险条例。这就表明,存款保险业务在我国的开展将在今年内全面铺开,这将是我国保险业乃至金融业中的一件大事。
所谓存款保险制度,是一个国家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和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通过法律形式建立的一种在银行因意外事故破产时进行债务清偿的制度。简而言之,就是由各家存款性金融机构交纳保费,一旦投保机构面临危机或破产,就由这家保险机构为存款人支付一定限度的存款。因此它的建立将极大地促进我国金融业的稳定和保险业的发展。
笔者认为,之所以需要尽快建立起存款保险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虽然之前我国没有存款保险制度,可是并不表示我国金融机构没有破产风险,只不过是由于各种原因耽搁了而已。比如说,1998年6月21日,国家关闭海南发展银行,在此之前的公众挤兑已经相当频繁,国家为此曾紧急调拨34亿元人民币抵御风险。后来又由工行托管其全部资产负债,由于公众对工行背后国家信用的信任,危机才没有继续蔓延。同样在2009年,浙江迅达城市信用社的董事长林芊挪用、侵占信用社资金6000万元,大量存款人跑到信用社要钱,挤兑行为再次发生,央行立即把其全部准备金注入,政府也从全省调资4500万元注入。最后,虽然多数个人储户本息兑付,但企业客户的钱则要根据清收贷款情况再行定夺。这说明我国金融机构在开展基本业务方面还是有不少的风险的。只不过长期以来,中央银行、政府等充当着“最后贷款人”的角色,才使得其没有出现大的危机。
其次,随着我国各大商业银行已经或准备在国内外上市,这种股份制改革导致其丧失了原有的百分百的信用保障。因此,央行不可能再像以前那样提供无限的再贷款供给,他们不得不自己承担自身的经营风险,这是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必然之举。
最后,同样在农信社的改革和民营银行的建立中,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也更加突出,按照我国金融现状,如果这些中小银行倒闭破产,将没有任何人能够给它的存款人利益提供保障。一旦陷入困境,央行将独家承担最后贷款人和救援者的责任,这等于把全国的信用风险都压在央行一家身上,一旦发生信用危机,央行其实是无力担此重任的。
在确认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目标之后,我国必然要在制度建设、法律和机构设置上进行新的创新。笔者认为,应该作重在以下方面进行建设:
一、加强法规管理,立法先行。建立一个较为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需要一个较为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尽快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存款保险法》,依法构建中国的存款保险机构。存款保险立法的宗旨是:第一,保护金融机构存款人的利益,维护其对金融机构的信心;第二,维系国家金融机构秩序的稳健性;第三,促进国内金融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成立专职存款保险组织机制并明确其职能。可以参考美国成功经验,在央行以外由政府出资建立具独立法人地位的存款保险机构——中央存款保险公司,旗下按经济区域设置分公司,统一组织、统一制度、统一操作运行。将其作为直属国务院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其任务主要是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机构稳定。具体业务的开展要与人行、银监会等职能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同时要接受中国保监会监督和指导。
三、确定存款保险的范围和保险限额。我国商业银行资金的主要来源是居民储蓄和企业存款。这两部分存款占金融机构存款总额比重高达86%以上;将这两者纳入保障范围,将有效地降低我国金融机构的整体风险。同时,这也是符合存款保险制度设计的初衷。在保险金额上不宜实行全额保险,而应采取比例与最高限额方式,促使储户对银行的经营进行监督。
四、要筹措资金和技术人员。为了启动保险提供足够的资金和技术人员,可以通过以下方法筹资和招募:(1)单独从各银行收集启动资金;(2)由各商业银行、中央银行、财政部三方面分摊;(3)由政府单独负责筹集保险机构的原始资金;(4)启动保险体系不用积累的资金,但政府授权保险机构向有关方借入资金以应所需。另外还要作出决定,官方筹集的资金是供永久性使用,抑或在一段时间后便需偿还。如果保险体系启动时所有的资金被社会大众认为不足,这就无法得到后者的信任,一遇风险,便无力偿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