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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定满30年建筑10年评估一次 不合格须搬出

2010年06月12日 17:23字号:T |T

首个房屋安全办法颁布安全鉴定费由业主承担 30年老屋十年评估一次

本报讯(记者傅洋)今天上午,首个《北京市房屋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颁布。其中规定,将住宅改变成经营性目的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房屋建筑所有人同意。

今天颁布的安全条例规定,将住宅改变成经营性目的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房屋建筑所有人同意。这就意味着,如果将自己房屋改成网店仓库,必须征求整栋楼业主同意。

小区高空落物砸人,安全责任人和小区物业都应对此负责。按照该条例,使用满30年的建筑,安全责任人应该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房屋安全鉴定费用,由作为安全责任人的业主承担;人为原因导致房屋建筑出现安全问题的,鉴定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房屋建筑设计单位应该在房屋建筑达到设计使用寿命前一年,以书面形式告知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使用人,并同时告知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鉴定结论的处理建议为停止使用或整体拆除的,使用人应当立刻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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