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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规定房屋节能信息将写进购房合同

2010年06月13日 09:51字号:T |T

昨天,记者从宁波市建设委员会了解到,《宁波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今后房屋节能信息也被要求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

《办法》明确提出,施工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分别在房屋建筑施工、销售(预售)现场公示民用建筑节能信息。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销售现场进行公示,并如实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或住宅使用说明书。这样一来,具体的房屋节能信息,购房者看购房合同就能一目了然了。

此外,对新建民用建筑的节能,《办法》规定,没有取得节能审查批准意见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发改、经济等投资主管部门不予批准。而那些没有通过验收的建筑节能部分工程,也将不能通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本报通讯员 成建宣

本报见习记者 朱笑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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