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投保的机动车发生车损后,保险公司对维修事宜进行了承诺,当车主修好车去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时,对方却以种种理由拒绝赔偿。为此,车主与保险公司打起了官司。
没有现场 理赔遭拒
2008年11月8日凌晨1时许,蒋长胜(化名)驾驶朋友蒋庆飞(化名)的小客车从龙胜温泉返回桂林市,途中超越前方一辆没有牌照的农用车时,两车发生刮碰,撞坏了小客车的倒车镜和车门。农用车主未加理会,加大油门继续前进。蒋长胜十分气愤,猛踩油门追了上去。行至一弯道处,农用车突然刹车,蒋长胜猝不及防,小客车撞上了农用车,导致引擎盖、挡风玻璃等处受损。这时,农用车司机看看自己的车没有损伤,便又开车绝尘而去。
撞车后蒋长胜吓得魂飞魄散,待他回过神来时,农用车已不见了踪影。蒋长胜开门下车,迎面一阵冷风刮过,冻得他打了几个寒战,顿时清醒了许多。想起小客车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他马上掏出电话报告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了解基本情况后,要求他守在事故现场等待勘查人员。
龙胜各族自治县地处高寒山区,昼夜的温差很大,蒋长胜没有料到自己会在户外过夜,所以没预备御寒的衣物。他告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农用车已经离开,而户外很冷,他无法久等,请求勘查人员尽快赶到。等待近1个小时后,蒋长胜冷得实在呆不住了,欲打电话催促保险公司,却发现自己的手机已经没电,于是只好驾车返回桂林。
11月8日上午,蒋长胜再次向保险公司报案。当天,保险公司对小客车的损伤进行了评估,并让车主蒋庆飞将小客车开到指定的汽车修理厂维修。
蒋庆飞花费1.6万余元把车修好后,拿着发票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到了拒绝。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无现场,无往返过路费票据,缺少事故证明,无法定责”。保险公司竟然出尔反尔,蒋庆飞顿时傻眼。
未尽义务 保险应赔
多次协商未果后,蒋庆飞把保险公司告到了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开庭审理的时候,蒋庆飞说,他是经保险公司同意后,才把小客车开去维修。车修好后,保险公司却以“无现场”为由拒赔。他认为,既然保险公司已承诺了车辆维修事宜,就完全没有理由拒绝赔偿。
保险公司则认为,保险公司对小客车已经尽到了查勘核损的义务,因蒋庆飞无法提供完备材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蒋庆飞与保险公司形成保险合同关系,双方应当按我国《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按约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同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已及时打电话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因驾驶员手机没电无法联系而未到现场查勘,说明保险公司未尽到查勘义务。驾驶员在事故现场等待一段合理的时间后,因没有见到勘验人员便把车驶回桂林,天亮后又到保险公司报案,已履行了通知义务。保险公司给小客车定损后,指示车主蒋庆飞到指定的修理厂维修,事后却以“无现场,无往返过路费票据,缺少事故证明,无法定责”为由拒绝理赔,理由不充分,不符合《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规定。本案交通事故未经交警部门认定责任,应推定为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为宜,保险公司应当按5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
因无法找到肇事的农用车,根据《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却无法找到第三方的,保险人予以赔偿,但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按蒋庆飞的机动车损失的85%比例予以理赔。
去年8月21日,象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蒋庆飞1.3万余元。
不服再告 调解息诉
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然坚持其可以免责。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保险公司和蒋庆飞都有和解的意愿,于是召集双方进行调解。近日,保险公司与蒋庆飞达成了赔付1万元的协议,本案得以调解结案,双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