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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冒充民警拐卖11名打工女子

2010年06月13日 16:56字号:T |T

本报讯(记者 郭玉红 王兰芳)6月11日,备受各界关注的甘谷“拐卖妇女系列案”之一——以当地农民石君红为首的10人团伙拐卖11名妇女上诉一案,在新落成的甘谷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大楼第一审判法庭公开审理。省检察院出庭履行检察监督职责的检察员,与3名辩护律师围绕3名上诉人的上诉观点展开多轮激辩。庭审持续了4个多小时后,法庭宣布该案经合议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定期宣判。

省高院为判处死刑的主犯石君红指定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的张学军、李力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李力律师出庭辩护时提出,一审判决在3起案件中认定石君红系主犯不当,虽然石君红不否认自己参与其中,但并不起主要作用。此外,石君红还具备应当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作案时,石君红并无身着警服主动冒充警察,也没有因虐待、侮辱受害女子发生伤亡的后果。此外,部分受害人自愿留在当地,其余被解救回家,因此社会危害性较小。而且石君红分到的钱款较少,归案后也积极悔罪。同时,律师提出,石君红系家中独子,是3个幼子的父亲,最大的孩子才5岁,若执行死刑,会造成父母老无所养、幼子无人抚养的局面。

犯拐卖妇女、抢劫、盗窃3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张金忠认为,自己仅是从犯,被判死缓量刑过重。其辩护律师则提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有瑕疵,张金忠并非主犯也没有冒充警察。犯拐卖妇女罪被处11年有期徒刑的李世来没有委托律师出庭,他提出其中两起指控,自己并非“介绍人”,而是给自己“买媳妇”,不能算参与拐卖。值得一提的是,一审领刑无期的石勤民未提出上诉,但委托律师出庭发表辩解意见称,石勤民并非主犯且认罪态度好,而且帮助警方解救了3名被拐妇女,没上诉不代表服判。

庭审时,石君红始终情绪稳定,但辩解中流露出强烈的求生欲望。他的妻子在旁听席上万分焦急,目不转睛地盯着丈夫的背影。

■案情回放

冒充民警拐卖11名妇女

从2006年至2009年,甘谷县农民石君红等人在兰州、西宁等地冒充民警,以谈对象、游玩为借口,将打工的陕西、青海等地11名女子拐骗至甘谷,层层转卖给包括当地赫赫有名的“人贩子”丁想元(另案被判处死缓)在内的多名“二道贩子”,以6000元至2万元不等的价格卖与当地农民为妻。破案后,其中3名女子表示愿留下与“丈夫”一起生活。

2009年6、7月间,石君红等人陆续落网,一些“二道贩子”闻风后有的潜逃至今,有的自动投案。2009年11月19日,天水市人民检察院对石君红为首的10名被告人分别以涉嫌拐卖妇女、收买被拐卖妇女、抢劫、盗窃等4项罪名提起公诉。2009年12月31日,天水中院对拐卖妇女10人、奸淫2人的石君红以主犯论,判处死刑;对主犯张金忠以拐卖妇女罪、抢劫罪、盗窃罪判死缓;对石勤民、李世来等8人分别以拐卖妇女罪判处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不等的刑罚;曹小红则因收买被拐卖妇女罪获刑有期徒刑2年。庭审中,部分被告人向受害人支付了经济赔偿。

宣判后,石君红、张金忠、李世来3人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至省高院。

《兰州晨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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